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0 来源: 作者: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2014]81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1日
济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保障军人安心服役,支持部队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4〕4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组织
成立济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济源支行和人武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领导小组对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负总责,主要是部署、督办和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和督导落实 ;
2、市编办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中行政、事业编制落实;
3、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和办理调动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身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无工作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和技能培训;
4、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5、民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统计和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核;
6、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7、工商、金融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优惠政策制定、落实;
8、市人武部负责向驻济部队分解下达安置计划,协同相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安置原则
1、本意见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军队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配偶。
2、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3、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接收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根据安置计划办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手续,其中公务员身份的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在办理随军后3年内给予对口安置;事业编制身份的原则上按照对应专业予以妥善安置。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要支持市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单位编制空缺优先用于安排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
4、对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国有企业和本人实际情况,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情况,按照新招录职工总数的10%至20%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缺及企业有用工需求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符合事业岗位设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每年安排符合条件人数不超过20%的事业岗位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录。各级、各部门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扶持范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
6、对随军前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家属,待接收单位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后,相关部门要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对企业招录的随军家属、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随军家属,随军后安置时间不超过1年。
四、社会保障
1、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到工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的出具的身份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随军家属开办的文化娱乐经营实体,免收1年管理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对已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其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600元至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90元至13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创业培训需求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3、随军家属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4、随军家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得另外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随军家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配偶退出现役时,军队将养老保险转入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地方养老保险待遇。
5、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本人。同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工作机制
1、定期安置机制。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上半年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
(1)1-2月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编办提供的全市机关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全市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拟招录新职工情况以及市人武部提供的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情况,确定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
(2)3月份,市人武部将年度安置计划分解到驻济部队。驻济部队政治机关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上报拟安置对象,经市人武部初审后报市随军家属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3)4-5月份,市随军家属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安置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通知。
(4)6月份,相关部门依据安置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2、信息互通机制。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通报年度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保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有效落实。
3、量化考评机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军地双拥共建内容。
4、联合督导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成员单位成立联合督导组,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对不按计划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暂停机构编制、人员调动、录(聘)用、职称考试和评聘等人事审批事项。对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到安置单位报到的随军家属,取消当年度安置资格,3年内不予安置;对弄虚作假的随军家属,取消安置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