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济人社〔2014〕17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各市直部门人事教育科,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加快推进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2月28日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2号)文件精神,规范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我市有见习需求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而在本地求职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政府给予见习补贴。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的是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和监督,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对接;
(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公示,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五)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六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简介、见习指导人员配备情况、见习生管理制度或办法等;
(二)《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建立见习单位的公开承诺。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单位的受理与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单位时,按第六条要求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
市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建立台账。
(三)审核
市人才交流中心要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初核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认定
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确认,并授予就业见习单位牌匾。见习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附件3)。
第八条 就业见习单位一经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人才交流中心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申请与管理
第九条 见习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并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条 市人才交流中心对见习人员的受理与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及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4),包括一寸彩照两张;
2.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
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合格的毕业生及时纳入就业见习计划,适时推荐。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供需情况,有计划地通过高校毕业生人才开发窗口和济源人才网对外公布,并多渠道多层次搭建交流平台,组织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面试洽谈。
(三)审核
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
(四)认定
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予以确认。就业见习人员一经确认,市人才交流中心及见习单位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见习单位秘密,服从见习带教人员的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第五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制度。
(二)每年元月份应将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见习环境,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四)委派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五)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并采集见习人员基本信息,及时报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实名登记校验,对其中未实名登记的,完善相关信息后视同直接登记,并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数据信息是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就业见习台账。见习单位应当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包括:见习人员基本信息、毕业院校信息、见习岗位及期限、见习考核意见等内容,定期上报市人才交流中心。
(七)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通过银行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政府所提供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与本单位所提供的生活补贴一并按月发放给见习人员,不得拖欠。
(八)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见习单位要做好见习人员考勤、考核工作,按季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本人过失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四条 见习期满后,市人才交流中心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6)。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市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自2013年7月11日起,市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七条 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按年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见习生活补贴申请报告;
(二)《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三)《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四)《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五)《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8);
(六)《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支付明细表》(附件9);
(七)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八)见习人员的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市人才交流中心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初审结束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毕业证编号、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在就业见习单位醒目位置,企业网站,市人才交流中心网站即济源人才网。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经复核无异议的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第十九条 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核发。其中,低于3个月见习期的,不拨付见习补贴。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见习单位开展的就业见习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就业见习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度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10)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就业见习评比表彰制度。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可逐级推荐为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大力加强舆论宣传。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以引导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3.《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
4.《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5.《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6.《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7.《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
8.《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9.《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支付明细表》
10.《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附件1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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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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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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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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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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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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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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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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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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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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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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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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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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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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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 情 况 |
拟接收见习人员数量 |
接收见习人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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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每月生活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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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留用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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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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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交流中心 实地考察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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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 见习岗位情况一栏具体情况请填写附表2;
2. 表中“申请单位”为用人单位;
3.本表一式两份,报批后由见习单位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各备案一份。
附件2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见习岗位名称 |
拟接收见习 人员数 |
占单位该岗位总人数比例(%) |
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主要见习内容 |
见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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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
甲方: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 (见习单位)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是为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单位。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毕业生”的理念,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对符合见习单位条件的,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支持,组织见习供需交流活动,协调乙方与见习毕业生就见习方面的相关事宜。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见习补贴(财政部分)的申报进行审核及经费监管。
(四)甲方对乙方的见习工作进行考核,对优秀见习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弄虚作假或没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见习单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或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二、乙方职责
(一)按甲方规定及时明确提供见习岗位的数量及岗位要求、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制定见习规章,明确对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
(五)负责就业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并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六)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见习情况和效果;
(七)严格执行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府补贴)申领程序,不得存在虚报见习人数、套取见习资金、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贴等违纪行为,否则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
(八)见习结束后,对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见习鉴定。
三、其它约定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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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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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 冠近照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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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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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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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困 家庭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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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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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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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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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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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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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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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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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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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见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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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见习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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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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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交流 中心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报批后由见习单位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各备案一份。
附件5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 (单位/公司)
乙方: (见习人员)
学校 学 历
专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 (姓名)到甲方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 月 1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到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三、见习生活补贴
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职工实际薪酬水平,为乙方提供见习生活补贴,并办理银行卡,月补贴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在见习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2. 乙方在见习期间造成见习单位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五、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或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乙方履行见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七、其它:
1、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存根] 编号:NO. 姓 名: 性别: 籍贯:
毕业院校: 专业名称: 学历: 见习单位名称: 见习岗位名称: 见习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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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盖章 |
人社部门盖章 |
见习人员本人签名: |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本人留存] 编号:NO. 姓 名: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专业名称: 学历: 见习单位名称: 见习岗位名称: 见习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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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盖章 |
人社部门盖章 |
见习人员本人签名: |
附件7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财政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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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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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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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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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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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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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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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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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见习学员 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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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见习补贴 总金额(元) |
小写: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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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开户行 及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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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意见 |
责任人签字: 责任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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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交流中心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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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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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经部门复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批后由见习单位、市人才交流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经部门各备案一份。
附件8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编 号 |
见习岗 位名称 |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毕业院校、 专业及学历 |
毕业 时间 |
个人联系 方式 |
进入 单位 时间 |
出勤情况(月/天) |
留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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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月 |
第2月 |
第3月 |
第4月 |
…. |
第12月 |
是否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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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支付明细表
见习生: 见习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盖章): 负责人:
月份 |
政府补助 |
单位补助 |
合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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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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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生本人确认后签字: 联系电话: |
注:各见习单位统一使用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支付明细表,在申报见习补贴资金时需附上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原件由见习单位备案保存。
附件10
济源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地区名称: 20 年 季度 单位:人、万元
项 目 |
本季度完成就业见习的人数 |
本季度地方政府实际拨付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 补助费用 |
本年度累计完成就业见习的人数 |
本年度地方政府累计实际拨付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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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见习单位留用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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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被见习单位留用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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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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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 就业见习年度是指从当年7月份至次年6月份末。
2. 年度就业见习工作从当年三季度初(即7月1日起)开始统计,于季后3日前上报情况表,遇节假日顺延。
3. 本季度完成见习的人数:是指在本季度内按计划完成见习任务的人数以及见习期间被单位录用的人数。
4. 被见习单位留用的人数:是指在本季度内在见习期间或见习结束后,被见习单位录用的人数。
5. 本季度地方政府实际拨付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包括地方财政拨付的费用以及就业补助资金中拨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