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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 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济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

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人社(2016)11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党组(党委),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兼职工作,现将《济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市纪律检查委员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济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兼职

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0〕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兼职(聘任在管理岗位职务人员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下简称“兼职人员”)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且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行备案制度,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按照任职条件从严控制,严格管理。经审核备案的兼职人员,其主岗是管理岗位,兼岗是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三、资格条件

(一)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或本部门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3.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所从事岗位规定的工作标准;

4.所任的管理岗位职务原则上控制在以专业技术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范围内;

5.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其他国家和省规定的兼职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兼职:

1.以管理和工勤技能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

2.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不需要专业技术背景或非专业技术性质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

3.虽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但达不到所从事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标准的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

4.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业不一致的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

5.其他不符合兼职条件的人员。

四、备案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附件1);

2.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

3.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二)申报时需提交材料

1.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文件和单位公示结果。申请报告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符合条件人员综合情况、单位评议、公示程序、申请事由等有关问题说明;

2.组织部门备案批复文件、资格证书、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

3.《济源市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备案表》(附件2,通过“河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打印);

4.《济源市事业单位兼职人员花名册》(附件3);

5.聘用合同。

五、岗位管理

(一)兼职人员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好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符合晋升更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参与竞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根据其管理岗位和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对其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汇总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二)兼职人员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可续聘;不合格的,予以低聘或解聘,取消兼职资格。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的等级确定。

六、其他

(一)兼职人员审核备案后,单位要及时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聘用合同内容要体现所兼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二)兼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组织、人社部门予以重新备案。

(三)兼职人员审核备案时,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把关,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备案,对不负责任、违规申报备案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济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兼职申请书(样本);

2.济源市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备案表;

3.济源市事业单位兼职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