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预制卡(以下简称“预制卡”)的申领、制作、发放、管理和使用,切实通过使用预制卡缩短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周期,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满意度,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4]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制卡是指已完成卡的正面印刷和卡背面发卡单位、银行名称、金融机构标志、金融机构账号、银联标志等信息(不包含照片、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卡号信息)印刷,且完成了社保、金融密钥加载但尚未完成个人化(个人信息写入)的半成品卡。
第二条 预制卡在完成个人化,即卡面个人信息印刷和卡内个人信息写入后,即可作为正常社会保障卡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合作金融机构设置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预制卡的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全省预制卡的审核、制作、检验、分发及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地预制卡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负责预制卡的申领、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各合作金融机构协助做好预制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制卡的申请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地发卡数量及补换卡业务需求,按季度分金融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提交《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制卡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预制卡。原则上,申请地预制卡总数不得超过已发卡数量的10%。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接到《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反馈。审核完成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向相关金融机构送达《河南省预制卡制卡通知单》(附件2),金融机构在收到通知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制卡金融数据准备。
第七条 预制卡由河南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合作制卡商按照社会保障卡的批量制作流程生产制作,制作周期为30个工作日。
第三章 预制卡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设置专人(以下简称“预制卡专管员”)对预制卡进行管理,须签订有关安全保密协议(附件8),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进行备案。预制卡采取出入库管理方式,做到责任明确、手续严密、严防丢失、确保安全。所有卡片的入库、出库需做好登记,并定期查库和复核。
第九条 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做好预制卡的交接。交接时应由预制卡专管员对收到的预制卡核验“封签”及包装完整性,清点无误后及时填写《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登记簿》(附件3)。
第十条 预制卡成品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保管,也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单独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按照以下要求向本市(县)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申请领用预制卡:
(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亦应设置预制卡专管员,并提前向本县(市)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备案。
(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预制卡专管员应携带加盖公章的《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领用申请表》(附件4)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用预制卡,严禁代领。
(三)本市(县)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预制卡专管员审验《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领用申请表》及领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后予以领用,并填写《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登记簿》。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预制卡的保管
(一)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做好预制卡的安全管理工作。预制卡专管员应每日认真清点核对所领取的预制卡,并及时登记《河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预制卡登记簿》(附件5)。
(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设立专门保险柜存放预制卡,并由专人进行管理,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定期查帐、查库。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对停止使用、现场制卡过程中发生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制卡失败的预制卡,应进行注销作废处理并登记《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废卡登记簿》(附件6),作废的预制卡作剪角处理后交由上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最后由省厅电子政务中心统一销毁。
第四章 预制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 预制卡仅限用于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业务。
第十五条 各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建立相应的金融业务系统、网络、设备等金融业务办理环境,配备相应柜员,确保能现场办理预制卡金融账户的单个和批量开户业务。同时,各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在各级营业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预制卡补换卡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经办人员通过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和小型桌面制卡设备,完成预制卡卡面的印刷和社保账户的个人化,同时,通过金融业务系统完成预制卡金融账户的新开户和激活,并完成预制卡的制作。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经办人员在完成预制卡的补换卡业务后,应认真填写《社会保障卡预制卡使用登记簿》(附件7)。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定期对已使用的预制卡在《河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预制卡登记簿》上做好汇总登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做好预制卡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预制卡的出入库、登记和核查制度,确保预制卡在领用、存放和使用时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预制卡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合作制卡商结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一卡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制卡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已制卡数量 |
已申请预制卡数量 |
库存预制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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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数量 |
合作金融机构 |
总申请数额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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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日期:
附件2: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制卡通知单
金融机构:
卡商 |
申请地区 |
申请数量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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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日期:
备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制卡通知单应以区县编码为准明确到区县。
附件3: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登记簿
填表单位:
时间 |
合作金融机构 |
领入数量 |
领出数量 |
起始号码 |
终止号码 |
库存余额 |
经办人 |
复核人 |
领入(领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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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领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合作金融机构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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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复核人: 申请时间:
附件5: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预制卡登记簿
填表单位:
时间 |
合作金融机构 |
领入数量 |
使用数量 |
起始号码 |
终止号码 |
库存余额 |
经办人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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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废卡登记簿
时间 |
合作金融机构 |
卡号 |
经办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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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河南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使用登记簿
序号 |
持卡人 |
卡号 |
日期 |
持卡人签字 |
合作金融机构 |
经办人 |
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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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预制卡专管员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
乙方: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任职,甲方就乙方在职期间所担负的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的保管以及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数据信息及技术信息等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双方协商确定,为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1、乙方在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的保管工作,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2、保管人受单位委托保管并管理社会保障卡预制卡分发使用,对社会保障卡预制卡负有安全保管的责任。确保安全,严防丢失。
3、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交接时,经管人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写“交接登记簿”,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字。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4、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的领取必须双人现场领取,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社会保障卡预制卡领取人员且保持相对稳定。
5、社会保障卡预制卡不需使用时,必须放在保管室。如需拿出使用时,应立即使用,不得久放在桌面或其他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放回保管处。
6、对入库的社会保障卡预制卡定期清点,检查社会保障卡预制卡是否完整、准确,账目与实物是否相符。
7、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需对甲方之财务信息、技术信息、数据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不泄露、不使用单位秘密。
8、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单位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单位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单位秘密的资料。
9、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给甲方造成甲方信誉、日常管理上损害,甲方有权给予经济、行政处罚,以致开除。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