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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极端天气停工,工资如何发?
发布时间:2017-04-0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问:极端天气情况下,企业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怎么发?

案例:雾霾天气员工工资

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近年来,我国北方多数地区时常笼罩在雾霾环境下,当雾霾特别严重时,一些地方政府会启动应急处置措施,例如安排辖区内企业停工停产、在岗员工放假休息。 有公司咨询, 在这种极端天气环境下,员工的工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案:根据待岗时间长短分情况处理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 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极端天气环境下,地方政府可以根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安排辖区内的企业停工停产。 在此期间,员工必须在家休息待岗。

 

  鉴于这种员工待岗安排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引起的, 因此按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即根据待岗时间长短分情况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政府安排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那么企业应当按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停工期间的日工资或月工资。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若企业仍然无法开工并安排员工在家待岗休息, 那么应当按照企业所在地的地方规定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若企业为了准备生产或维持企业运转而安排员工提供了劳动,那么企业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至少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两个法律规定
 
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 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 霾的监测设施建设, 做好交通疏导、 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