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年提高
2016年, 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水平比2015年有所提高, 接近250元。 据人社部农保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经济发展下行压力持续加大, 财政收入增速下降, 各级财政仍加大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 居民的待遇水平逐年提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数占比逐年增加, 参保人数持续小幅增长,参保年龄结构基本平稳。
以去年取得成绩为基础, 如何建立合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会议上, 与会人员达成两点共识: 一是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是逐步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待遇确定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就是要确立保障标准和发展目标, 明确各级政府、 农村集体和参保居民的责任, 巩固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使制度运行与社会经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协调相宜的关系。
云南省人社厅农保处副处长丁智勇指出, 讨论待遇确定机制, 首先要明确制度定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是一种辅助性质的养老补贴, 而是以 ‘保基本’ 为目标, 向参保人提供稳定、 可预期的基本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我国土地制度、 社会救济和福利、 低保制度、涉农补贴等制度和政策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在此基础上, “保基本” 目标具有特定含义, 是指养老保险与家庭土地收益、家庭供养、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老龄津贴、 涉农补贴等政策相配套, 充分发挥相关政策的积极作用, 共同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湖南省城乡居保中心主任焦华芳表示,早日实现城乡居保 “保基本” 的目标, 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 要通过多缴、长缴增加个人账户规模; 另一方面, 要按‘可持续’的方针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
依据多项参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当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上海市人社局农保处处长黄明杰一语点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面对低收入群体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居民缴费能力有限、 保障水平较低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黄明杰介绍说, 上海市自2014年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以来, 每年与职工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养老金, 综合考虑职工养老保险调标比例、 城乡居民属于低收入群体等因素,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但是,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仍低于上海的城乡低保标准, 尚不足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 低收入人群享受低保后就不愿再参加城乡居保, 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上海城乡居保参保扩面的难点。
浙江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方科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目前, 城乡居保月人均养老金远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制度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 城乡居保的养老金水平离保障参保人的老年基本生活相去甚远, 难以实现制度设立的初衷, 这不利于社会成员公平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
方科呼吁, 在 “十三五” 期间, 应努力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应依据物价指数、 工资增长率、 财政承受能力等参数建立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 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保待遇水平, 统筹考虑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调整, 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联动调整机制, 逐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合理的待遇差。”
山东省人社厅居民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吴爱梅表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 省、 市、 县共同承担, 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 财政收入存在差异, 调整起来有一定难度, 因此,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财政收支状况、 物价水平以及职工养老金增长等因素, 引导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调整预期。
完善长效机制增强政策吸引力
现阶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占上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 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以占上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 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途径, 为引导参保居民多积累、 多缴费, 要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农保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应以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 (或3%、5%) 左右确定, 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对于重度残疾人等政府代缴群体, 政府的最低代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缴费标准。对于缴费困难群体, 可适当保留目前100元的缴费档次。 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档次, 引导居民在缴费年龄段选择适当的档次缴费, 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最低水平能达到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或15%) 左右。 距领取年龄年限较短的参保居民, 宜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 才可同时享受较多的政策优惠, 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较为年轻的参保者, 宜视自己的缴费能力多缴费多积累, 以抵御劳动能力下降时缴费能力下降的风险。
在会议上, 不少与会人员还提出了“人均缴费低” 的问题。 “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了较低档次缴费,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不足, 个人账户养老金过低, 这些都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辽宁省人社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保处处长张晓龙说。
个人缴费过低, 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制度之间衔接还不够顺畅, 二是政策吸引力不强。 甘肃省人社厅农保处处长张养栋建议, 可以把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与基础养老金水平挂钩。 “一方面,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的, 缴费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定的基础养老金; 另一方面,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 从高到低增加一定量的基础养老金。” 他认为, 通过这一措施, 建立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长效机制, 能进一步增强政策吸引力, 使更多参保人员自觉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 长期缴费,确保制度活力。
方科认为,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构成中, 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差额越来越大, 个人缴费在基金收入中占比逐年下降, 仅占10%左右, “个人缴费标准偏低, 没有起到个人、 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的作用, 政府财政压力较大, 权利与义务不相适应, 一旦政府财政投入增长放缓, 势必将影响制度发展。”他建议, 应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筹资水平,将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或500元,同时对选择最低档缴费的人员进行一定限制, 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多缴多得, 按较高档次缴费; 研究探索按比例缴费制, 按照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设定缴费档次, 提高个人缴费水平。 争取到“十三五”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人均缴费额不低于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