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近日,示范区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通知》。
此次《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通知》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知情权,要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程序公开、透明,把岗位空岗情况、岗位聘用的条件和聘用资格条件进行公示或者公告。应聘者根据公告要求向单位申请竞聘相应岗位,单位人事部门或聘用小组对申请者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多人竞争一个岗位的,要采取竞聘上岗,按照竞聘相关手续,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单位人事部门到人社局为其办理岗位认定手续。二是保障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要求各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要求各单位在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或合同聘期到期应及时签订合同。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聘用合同的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