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源市进一步加强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2014〕104号
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贷款发放和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济政〔2011〕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济源市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
2014年6月24日
济源市进一步加强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贷款发放和资金管理,促进全民创业,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承诺担保、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三)合法经营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当年新招用符合(一)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除外)。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扶持对象按以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认定;
(二)就业困难人员,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认定;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凭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认定;
(四)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认定;
(五)刑释解教人员,凭刑释解教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认定;
(六)合伙经营,凭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的认定证明和合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章程进行认定;
(七)组织起来就业,凭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的认定证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进行认定;
(八)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凭国家发布当期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文书、职工花名册、新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可按最高人均10万元外,其他按人均最高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四章 担保基金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筹集方式:
(一)由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二)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
(三)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九条 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备案,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不得采取除上述保值增值形式以外的其他理财方式。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用途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或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市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五章 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房产抵押、商铺抵押、存单质押、反担保人保证等。
质押的存单须是他人所有的存于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定期存单。
反担保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的经济实体,具体标准由担保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房产抵押、商铺抵押和存单质押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六章 贷款利率及贴息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贷款额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5%、省级财政承担12.5%、市级财政承担12.5%;超出国家规定额度的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贷款额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25%、市级财政承担75%;超出国家规定额度的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贴息。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对非担保基金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市财政不再贴息。
第二十条 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下列自主创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流程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左右(具体上浮比例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在确保财政贴息贷款发放的前提下确定),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财政不贴息。
(一)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人员范围,但有除政策规定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大学生村干部;
(三)已经享受两年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能够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并且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带动就业人数的自主创业人员,但享受扶持总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我市提高贷款额度和贴息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统计。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流程
第二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审查推荐、承诺担保、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自主创业人员可自愿选择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一)经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三)自主创业妇女可自愿选择通过妇联组织申请。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和贷前调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资料、证件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由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交委托查询单位;
(三)家庭贷款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可行性、个人创业能力、是否可自行取得商业贷款和反担保措施等开展贷前调查。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和妇联组织要将本单位受理经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出具推荐意见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要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妇联组织推荐的贷款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经营项目进行复查。
(五)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经资格认定、项目审查和贷前调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经营项目和反担保措施均符合规定的,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和贴息意见通知,递交至经办银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的通知后及时对申请人创业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的方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及时发放贷款,并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申请贷款的,由主要负责人以经济实体名义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经资格认定、贷前调查、反担保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担保承诺,递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经审核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做好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担保基金和市级财政负担贴息资金的预算工作,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的指导,严格遵循小额担保贷款基本准则,督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借款人家庭贷款记录情况、项目风险情况以及贷款资金投向情况,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