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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创建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9  来源:省人社厅  作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稳定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规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决定在全省开展“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创建工作,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829

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创建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满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区、革命老区(简称“三区”,下同)所在地区企业用工需求,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5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要求,决定以“三区”为重点,在全省开展“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创建活动。为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认定范围

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主动承担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脱贫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并保持其稳定就业一定时间的各类用人单位及组织帮助脱贫人口就业的搬迁安置区(社区)、行政村(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下同)。

二、建设标准

凡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一)建设标准的用人单位、符合(二)建设标准的搬迁安置区和行政村均可申报“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

(一)用人单位建设标准

1.招用本省或外省脱贫人口超过(含)15人(至申请时在岗,下同)以上。

2.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或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下同),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3.50%以上的在岗脱贫人口综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近6个月平均)。

4.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5.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二)搬迁安置区和行政村建设标准

1.搬迁安置区、行政村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组织帮助脱贫人口、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具体工作规划,就业台账清楚,创业氛围浓厚;

2.上级下达的农村脱贫人口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收成效明显,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稳定、显著,有据可查;

3.近两年各项就业帮扶政策、创业扶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本搬迁安置区、行政村涌现了一批转移就业致富、创业带动就业的好典型和突出工作亮点。

三、认定程序

公布受理时间和方式。每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受理时间,并通过印发通知、挂网公开等方式公布。

(一)单位申请

1.符合建设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附件1-1);

(2)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附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以及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或近6个月工资相关材料,需员工本人签名确认);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有关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可提供查询结果(需打印盖章),无需用人单位提供同类相关材料;

(3)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不需复印件,只核验原件);

(4)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系统核查)和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3)。

2.符合建设标准的搬迁安置区和行政村可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附件1-2);

(2)搬迁安置区、行政村制定的组织脱贫人口、搬迁群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案,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活动图片,转移就业、创业台账;

(3)本搬迁安置区、行政村涌现的转移就业致富、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和突出工作亮点(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脱贫人口花名册由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其他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示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核查意见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级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脱贫人口花名册由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其他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 省级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邀请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建专家评审组,通过专家评审组打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评定为“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行文公布,并提请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且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四、资格管理

(一)凡上年度认定为“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的,在示范点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复评检验。检验合格的,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加具本年度年检合格意见(附件4)。

(二)复评检验时或评审结束后发现用人单位、搬迁安置区和行政村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材料取得“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资格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取消其“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资格。用人单位被取消资格后应当主动退回奖补;若用人单位不主动退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复评检验时发现用人单位、搬迁安置区和行政村原参评时符合条件,但后续已不符合本方案建设标准(一)、(二)相关规定时,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取消其后续“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资格;评审当年度的资格和相应奖补资金予以保留。

五、奖补措施

(一)“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取代“省级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优秀项目”,每年评审认定100个,其中搬迁安置区、行政村数量不超过25个。评定为“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根据其帮扶成效按照15万元、10万元两个档次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考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市级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具体政策措施,参与“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创建活动,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搬迁安置区和行政村同时评为市级和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的,可叠加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后续活动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展情况作出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认定申请表

2. 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花名册

3.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承诺书

4.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复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