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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障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3  来源:  作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障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2016﹞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对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2015年出台的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四、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认真清理以往欠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