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0  来源:  作者: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政办,市直有关单位人事政工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制定《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沟通联系。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

 


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经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不改变其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业务上接受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职责和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管理、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承担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培训基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接受或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三)结合本单位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模式,不断强化和规范培训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的建档登记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基地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职业注册、人才流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培训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培训基地应有固定的用于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至少应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两间大教室;

  (三)培训基地应有与其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专业、级别相对应的6名以上专职或2名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拥有一定的知识阶层,应能从理论到实践教授给专业技术人员。

  (四)培训基地应配备必要的教学基础设施,如:投影仪、电视机、计算机以及与其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专业、级别相对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各类图书以及专业性较强的核心报刊资料;

  (五)培训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制度。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

 

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审批

  第六条 凡具备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条件,有能力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和机构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的软硬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所要开展的继续教育形式、专业、级别和范围等内容;

  (二)填写《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申报备案表》和《申报单位教职工基本情况一览表》、《教学设施基本情况一览表》各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发文批准,确定为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未经认可的施教机构,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教学活动。

 

第四章 培训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基地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别是: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制定有关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定继续教育培训公共必修课,组织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统一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评估;总结交流各培训基地的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培训基地和管理人员。

  (二)培训基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规划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任务要求,编制符合专业要求和特点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继续教育专业、施教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不得擅自减少所审批的培训科目和培训内容。确需新增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培训基地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招收学员开展培训活动,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培训专业和范围不作为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成绩。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并结合各业务主管单位申报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在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时,提前15天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备案时按要求填写《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报备案表》。要切实加强对每期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做好对培训学员的考勤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济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考核登记表》和培训结业证,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应组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写开展继续教育所需要的讲义和资料,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第十三条 各培训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制度。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每年底要进行自查总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资格。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差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基地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