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背景、过程
(一)《办法》起草背景
2019年2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并明确我省已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并要求各地市根据《意见》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12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有关规定要求,人社局结合济源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初稿,在起草过程中,借鉴学习了郑州、焦作、新乡等地市经验做法,书面征求了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办等单位意见,并及时提请省人社厅审核。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项内容,分为总体要求、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办法及标准、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资金筹集、补贴程序、组织实施。
三、《办法》重点解决问题
(一)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是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居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补贴办法。每次征地,征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给予补贴;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济源现补贴标准为45100元/亩);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动、补贴标准调整和资金收支情况等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取消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财政补贴
省《意见》没有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被征地居民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新《办法》根据省《意见》规定,取消了2010年我市旧办法中执行的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居民可享受我市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养老保险待遇财政补贴政策。
(三)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一是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济政〔2010〕20号)规定进行补贴。
二是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及之后公布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三是为保障旧办法被征地居民待遇正常发放,明确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的补贴资金标准和示范区、镇、街道分担资金额度,合理安排资金,分别列入年初本级预算,并划转到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镇、街道未及时划转的,由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从镇、街道财政直接扣除。
(四)规范补贴程序,明确部门职责
一是预存社保费。在征地报批前,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用地单位将社保费足额预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村(居)委会召开村支两委会形成分配社保费会议纪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被征地社保安置函,人社局对被征地社保安置复函。
二是确定补贴对象。在征地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安排,对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登记公示,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分别审核,确定补贴对象,由人社局核实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和补贴金额。
三是进行资金拨付。在实施征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相关情况函告人社局,由人社局据实核算补贴资金,向财政金融局申请资金拨付,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