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水平,方便工伤职工就医,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决定开展2025年度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具备工伤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在骨伤、烧伤、眼科、康复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具备专业技术优势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服务机构
1.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治疗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规定;
5.具备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规定实现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
6.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二)工伤保险门诊康复协议服务机构
1.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协议服务机构,或经批准成立的康复机构;
2.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3.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4.有1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3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
(三)工伤保险住院康复协议服务机构
1.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协议服务机构,或经批准成立的康复机构;
2.为二级及以上康复专科医疗机构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
3.康复病房床位20张以上;
4.康复业务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5.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6.有3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10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
三、申报资料
申请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医疗或康复协议服务机构,还应提交:
1.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和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2.近一年内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打印件;
3.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前两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等)。
四、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可以填写《河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二)资格初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康复)机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医疗机构资质等进行审查。
(三)现场评估。对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其软硬件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豫人社规〔2025〕2号文件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打分。
(四)结果公示。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评估得分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医疗(康复)机构可以整改3个月后可提出复评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估结果将通过我局官网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公示无异议的医疗(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22日(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第二行政区四号楼人社服务大厅工伤综合窗口。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对提交的各项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坚决杜绝伪造、编造或隐瞒行为;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终止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对拟纳入协议管理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单位内部信息系统端口改造联网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联网结算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协议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有违法失信行为;
2.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医疗及安全事故;
3.两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解除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或已满两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4.申请协议服务机构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未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所有申报资料使用 A4 纸张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第1页为申报材料目录,第2页为申请表,其他材料依次附后)并附上相应封皮。
附件:1.河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
2. 诚信承诺书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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