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及省、示范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评估确认工作,通过评估确认的协议机构将签订服务协议纳入本年度工伤保险协议管理范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管理方式,有意愿承担工伤保险业务的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报并参加评估。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评估手段择优确定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共同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二、基本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自愿提交材料申请。
(一)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机构
1. 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 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明显专业技术优势;
3.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 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政策;
5. 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
2. 具有持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师,同时还应当有相应资质的训练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4. 具有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5. 遵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
三、申报材料
(一)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工伤相关科室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及康复师等注册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 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 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以及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5. 已开展的与工伤医疗相关的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近1年与工伤相关科室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辅助器具配置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经营的辅助器具清单(包括型号、功能及价格等);
4.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近1年在全省范围内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1. 时间: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20日;
2. 地点: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人社局417房间。
五、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或材料未准备齐全的不再受理。
(二)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综合性医疗机构应至少选择一个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具有明显专业技术优势的科室作为重点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主要包括外科(以创伤类为主)、康复科(含中医康复类)、职业病科或呼吸内科(以尘肺病防治为主)、眼科和精神科等;专科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上述工伤医疗(康复)需求直接以医疗机构名义进行申请。经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医疗(康复)机构应以申请并获批的优势科室(专科)作为重点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三)在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要严把程序、严格标准,通过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评估环节,择优选择将部分医疗条件较好、技术优势明显、管理相对规范、具有良好口碑的服务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从而更好地服务参保职工。
(四)在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吃拿卡要。对存在不依法依规办事、不按程序办理的,要严格问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 1.济源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申请表
2.济源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申请表
2022年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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