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省人社厅文件要求,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转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济管人社办﹝2022﹞80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落地实施。
按照《通知》要求,第一,要切实做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及时做好参保和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全区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第二,要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2%。参保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工资总额。第三,要做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工作。依据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可分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第四,要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由机关单位所在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包括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由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驻豫和省直驻郑机关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第五,要妥善解决公务员老工伤问题。豫人社办〔2015〕25号文件实施之前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工(公)伤或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可按省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纳入前的工伤待遇按照“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依据工(公)伤发生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由原渠道保障。
《通知》的及时下发,体现了中央、省、市将对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力支持。示范区人社局将在下一步的推进过程中,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为公务员权益保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