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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人社局举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让农民工薪酬“无忧”
发布时间:2020-04-30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局  作者:

  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
  4月28日至29日,示范区人社局开展广泛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政策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中,共悬挂宣传标语10余个,摆放宣传展板5个,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向现场群众、务工人员讲解政策、解答咨询200余人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