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牵头协调民政局、扶贫办等单位,对我市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备案,信息核对,统计上报等工作。4月15日前,完成了全市21233人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上报工作。二是协同商业保险机构完善经办网点建设。4月1日,市人社局在人社综合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承办业务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人员进驻窗口,试行“一站式”服务。三是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市人社局加强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医疗软件公司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经办网络系统,为实现困难群众补充保险及时结算报销奠定基础。目前网络系统建设正在进行中。
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变化等,对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待遇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