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共享员工指导与服务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0  来源:就业局  作者:

为加强对共享员工的指导和服务,有效解决示范区企业间用工难题,规范共享员工行为,保护员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共享员工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共享员工对稳就业的作用,调节不同用工主体之间阶段性用工缺余矛盾,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要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共享员工指导与服务意见,具体如下:  

一、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不改变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员工期限不超过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2.有权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况。

3.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5.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二)义务

1.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共享员工合作期满后,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知悉缺工企业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

2.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员工权益保护等事项。

(二)义务

1.将员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征求员工意见,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得违背他人意愿。

2.将员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3.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员工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4.跟踪了解员工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员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6.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劳动者权益保护义务时,劳动者要求返回的,不得拒绝接收。

7.员工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时,不得拒绝缺工企业退回员工。

8.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及时接收安排员工。

三、缺工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员工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可以将员工退回原企业。

()义务

1.如实告知员工和原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及时将员工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

4.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等工作,并按照协议给予原企业补偿。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指导

1.对通过共享员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可按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等政策。

2.对开展共享员工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3.对开展共享员工的企业和员工,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4.将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并免费发布。

5.加强对涉共享员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6.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员工中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7.对以共享员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