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人社〔2021〕11号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6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居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居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居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
——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谁征地、谁保障。由征地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居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同地同价。在全区范围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居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可持续、能转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居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三、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每次征地,征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给予补贴。
(二)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济源示范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进行核算。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居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资金筹集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示范区储备用地,由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居民补贴。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济源调整公布的金额为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示范区、镇(街道)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六、补贴程序
(一)预存社保费(征地报批前)
1.征地报批前,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安置函(附件1)。
2.被征地村(居)委会召开村支两委、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征地社保费议题,形成会议纪要,载明被征地面积,社保费标准、金额、分配依据和方式,并经参会代表签字。
3.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用地单位将社保费足额预存到示范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保费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4.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安置函、被征地村(居)委会会议纪要及社保费到账情况,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安置复函(附件2)。
(二)确定补贴对象(征地批准后)
1.在征地批准后,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征收土地范围、社会保障补贴标准等工作安排;征地未获批准的,财政金融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
2.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居民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填写《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登记表》(附件3)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填写《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镇(街道)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审核;农业农村局对征地时是否具有土地承包权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
(三)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
1.实施征地前,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征地相关情况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5《征地告知函》)。
2.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财政金融局申请资金拨付(附件6《关于拨付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申请》)。
3.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4.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被征地居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函(附件7《被征地居民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情况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细化经办程序,担当作为,抓好落实;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被征地村(居)委会预存社保费、确定补贴对象、资金拨付的督促落实。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建立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行网上经办,为被征地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加强资金监管。建立示范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示范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 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试行)》(济政〔2010〕20号)规定进行补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及之后公布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为保障原政策被征地居民待遇正常发放,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的补贴资金额度和示范区、镇、街道分担资金额度,合理安排资金,分别列入年初本级预算,并划转到示范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镇、街道未及时划转的,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财政金融局出具扣款通知书,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通过镇、街道上下级往来进行扣划。
本办法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详见关于《济源示范区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点击链接:http://rbj.jiyuan.gov.cn/rbj_zcfg/rbj_qwjd/202112/t20211214_757890.html)
附件:1.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安置函
2.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安置复函
3.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登记表
4.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5.征地告知函
6.拨付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
7.被征地居民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情况告知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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