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来源:省人社厅  作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根治欠薪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

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  ,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速裁庭建设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速裁庭建设,优化办案程序,健全速裁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助力根治欠薪取得新的成效。

二、统筹协调,强化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配资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内部组建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按照仲裁庭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建设,省辖市级仲裁院、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量大的县区级仲裁院要普遍建立速裁庭,暂不具备速裁庭条件的,可在原有仲裁庭基础上加挂速裁庭牌子,要选足配强业务骨干,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930日前,各地要在仲裁全部建成速裁庭,已建立速裁庭的要按照建设标准(见附件1)进一步提升功能。

三、优化程序,提升质效

切实发挥速裁庭高效、便民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一)畅通受理渠道,实现案件“快立”。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案必立,优先处理,申请材料齐备的,要当场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立案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欠缺非主要立案材料的,可以容缺受理,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对于农民工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口述方式申请,并由立案工作人员将其口述内容记入笔录后,与打印的制式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签名并捺印确认。

(二)全程优先调解,实现案件“快调”。落实调解建议、委托调解等制度,开展案前、案中、案后全程调解,努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对包含工资等多项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要稳慎处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促成和解或调解结案。对疑难复杂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调解工作。

(三)优化办案流程,实现案件“快审”。立案当天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速裁庭要适用简易处理规定,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积极开展要素式办案,速裁庭要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具体案件特点,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或调解书。

(四)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案件“快结”。速裁庭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裁决结果分项计算、部分终局案件分别制作裁决书等规定。要落实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规定。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对于符合速裁庭处理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

四、完善机制,协同办案

(一)实行月报告制度。建立速裁台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每月5日前上报速裁庭案件情况,对案件实行精准统计精准管理,有效管控办案流程节点和审理周期,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快速结案。

(二)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衔接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各自职责特点和制度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导农民工合理选择监察或仲裁方式维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一站式”接待窗口,加强工作协作。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

(三)完善调裁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案件,仲裁机构应予以优先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的,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

(四)健全裁审衔接机制。各级仲裁机构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推动落实案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五)创新庭审方式。速裁庭可根据本地数字仲裁庭、智慧仲裁院建设情况,通过在线庭审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速裁庭可用庭审录像替代庭审笔录。要探索更多类型的庭审方式,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快速维权。

(六)加强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窗口作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仲裁机构要主动协助申请司法援助或工会援助,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办理、代为参与仲裁等业务,充分体现仲裁服务的温度。

省厅将定期调度速裁庭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并将速裁庭建设列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地在速裁庭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人:许稚娟 徐子茵

电  话:0371-69690181  69690185

附件:

1.速裁庭建设标准

2.放弃答辩、举证期限承诺书

3.工资要素确认表

4.速裁庭案件统计报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71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