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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3  来源:仲裁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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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吕英英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将裁决结果对你单位直接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裁字〔2024〕第108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济源市环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8日期间的工资2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