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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20元/月
发布时间:2017-09-30  来源:  作者: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通知,从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元/小时。

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另外,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是加班加点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人社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市人社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切实维护我市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