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获得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17-09-30 来源: 作者: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对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作出重大调整。9月22日起,职工社保卡可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医保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药品和各类中药饮片、“国食健字”、“卫食健字”保健食品、“卫消字”消杀类产品以及“食药监械字”医疗器械的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接种疫苗、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
同时,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另外,在办理跨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并注销医保关系的,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转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社保卡密码,严防盗刷。定点医药机构要对持非本人社保卡消费的,应核对登记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因未认真核实、登记信息造成参保人员社保卡被盗刷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定点医药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