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已经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9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促进示范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实行问责,对问责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示范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示范区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欠薪问题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上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管理平台,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工作指引(试行)》(豫公通字〔2019〕205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八条 发改统计、财政金融、信访联席办、市场监管、司法、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成员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在国家、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中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上级部门对示范区考核结果的;
(三)在年度根治欠薪夏季、冬季专项行动、日常巡查检查中,未能按要求参加,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办结的;
(四)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包括:
(一)发生打、砸等恶性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发生拉横幅、喊口号、围堵道路、爬楼、上塔吊等过激讨薪行为的;
(三)因拖欠工资造成人身伤亡的;
(四)其他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出《督查意见》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领导小组领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并视情通报问责结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对照工作要点和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的欠薪案件的单位,进行问责,问责结果报送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济源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