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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12-28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裁减人员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规范裁减人员程序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济源示范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按前条第四项履行报告义务,其中,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可提前30日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及工商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及工商联要主动提前介入做好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裁减人员报告,填写裁减人员方案备案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

  (二)关于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情况的说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裁减人员报告后,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出具裁减人员报告回执(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回用人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发现裁减人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四、加强监督和指导

  (一)加强部门联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

  (二)切实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工作台账,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被裁减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主动做好信息调查和登记管理,专门开展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岗位推送、专场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尽快帮助重新就业;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工作。

  (三)切实发挥工会组织指导作用。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职工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提出合理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时,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对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职工维权。

  (四)切实发挥工商联引导作用。工商联要做好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工作,鼓励企业关心关爱职工,慎重裁减人员,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与职工共渡难关。

  附件:1.裁减人员方案备案表     

       2.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总工会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