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人社办〔2021〕44号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修订发布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 知
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经办行为,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可获得性,切实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修订后的《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7日
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经办行为,切实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惠民、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0〕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河南省大众创业惠民工程实施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豫人社〔2020〕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职责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包括济源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创贷中心)、经办银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服务所)。
(一)创贷中心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工作,主要包括:做好日常咨询和政策宣传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对人社服务所受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和复审;通过与经办银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贷前调查;组织召开风险评审会;根据评审会结果向经办银行出具审核意见和担保承诺;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到期催收和逾期追偿等工作;做好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经办银行主要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与创贷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开展征信查询、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到期催收和逾期追偿等工作;做好报表统计和贴息申请等工作;做好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网点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人社服务所主要职责
做好日常咨询、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本辖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初审、受理、推荐工作;做好本所推荐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到期催收工作,领导本辖区人社服务站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各项业务。
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有合法经营创业项目,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非其创业项目以外单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除年龄大于50周岁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妇女外,其他人员均须按规定办理自主创业类就业登记。
(二)符合(一)项条件人员合伙创业以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负责人。
1.合伙创业。符合(一)项条件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
2.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组织符合(一)项条件人员创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组织创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组织创业人员均须在该经济实体办理就业登记。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其中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形式
专项资金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
1.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利率上限为借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个人自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创业人员,已办理过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或市财政贴息低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仍需要资金扶持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自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按年办理,贷款利率按同期LPR利率执行。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经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照借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限为借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五、反担保方式
申请额度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由创贷中心采取信用风险评分的方式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对申请额10万元以下的创业人员,评分高于70分(含)的可免除反担保,其中70-79分最高5万元、80-89分最高7万元、90分(含)以上最高10万元。其他可申请免除反担保群体的评分运用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政策规定最高额度。不符合申请免除反担保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反担保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担保
1.反担保人范围
未办理退休、有担保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贷款、无担保或有10万元以下较低额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存单、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不受此额度限制)、已担保较低额度贷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下列人员:
(1)本市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中有稳定收入的在编、在职人员;
(2)本市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有稳定收入的在编、在职人员;
(3)本市正常生产且效益较好、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月均工资收入2000元以上的在职人员。
2.反担保人可担保贷款额度
(1)提供的反担保人员属于稳定月工资收入在2000至3000元之间的本市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本市各类企业在职人员的,可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11万元;提供的反担保人属于上述人员中稳定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以及符合条件的本市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可担保贷款额度为11万元以上。
上述反担保人本次担保额度加上已在金融机构或以其它方式担保额度、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30万元(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除外)。
(2)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申请贷款额和提供的反担保人类别合理确定反担保人数量,一般按以下情况操作:
①申请贷款额度在40万元-60万元的,最少提供3名以上财政全供人员或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符合条件反担保人,并且每名反担保人均需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的额度条件;
②申请贷款额在6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额除以20加1的数量确定最少提供财政全供人员或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符合条件反担保人数量,并且每名反担保人均需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的额度条件。
(3)反担保人收入高、经济实力雄厚的,其担保额度可适当放宽,但须做好调查,经评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二)土地、房产抵押
应为我市辖区内权属明确、依法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三)定期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质押
定期存单应提供与创贷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经办银行的定期存单,并且不能是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存单,贷款额度按定期存单存款额确定(但不能高于政策规定最高额度)。其他有价证券须是可以办理质押手续的有价证券。
(四)免除反担保具体操作
申请免除反担保的,须通过担保机构信用风险评分的方式办理。
1.经办银行征信查询。
2.征信查询通过的,受理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将对其进行评分,评分通过的方能按免除反担保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其中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推荐项目、获奖人员和企业、信用户等申请贷款时,除提交必需申请资料外,同时按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提交推荐书。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
(3)经合作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提供评估认定相关文件或证书。
3.创贷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做退件处理,复审通过的开展贷前调查,并按实际情况在《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信用风险评分表(试行)》打分,出具调查意见提交评审会评审。
4.评审会评审,评审通过的进行公示,评审不通过的做退件处理,对属于评分不达标但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提供合适反担保后再次申请。
5.公示通过后出具担保意见交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发放贷款,不再签订反担保合同。
(五)反担保方式和条件的调整
创贷中心可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及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反担保或免除反担保条件、增加反担保方式。
六、完善担保基金担保机制
(一)担保基金管理
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应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并入担保基金。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二)健全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
1.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偿还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
2.对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发放的免除反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造成逾期代偿损失的,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
七、经办银行征信查询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离婚未再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个人丧偶未再婚承诺)原件;
2.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3.以上所有人员均须本人填写征信查询委托书。
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材料
1.身份及资格认定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离婚未再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个人丧偶未再婚承诺)原件。
2.合法经营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
(2)种植、养殖行业或其他经营项目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租赁承包协议,申请人系在家中、自留地等没有承包租赁关系的地方从事种植、养殖的,可由其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3.不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应提供以下反担保材料
(1)选择个人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财政全供单位工作人员不需提供);
(2)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存单或有价证券;
(3)选择土地、房产抵押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
4.其他材料
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合伙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材料
合伙创业的由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及资格认定材料
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离婚未再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个人丧偶未再婚承诺)原件,其他合伙人的身份证原件。
2.合法经营材料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合伙协议。
3.反担保材料
(1)选择个人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财政全供单位工作人员不需提供);
(2)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存单或有价证券;
(3)选择土地、房产抵押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
(4)选择免除反担保的,提供相关证书、文件。
4.其他材料
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材料
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由经济实体负责人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及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离婚未再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个人丧偶未再婚承诺)原件。
(2)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含身份证号信息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2.合法经营材料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
3.反担保材料
(1)选择个人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财政全供单位工作人员不需提供);
(2)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存单或有价证券;
(3)选择土地、房产抵押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
(4)选择免除反担保的,提供相关证书、文件。
4.其他材料
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合法经营材料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资格认定材料
(1)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新招用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全体职工花名册(含身份证号);
(3)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
(3)创贷中心或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均为2份;
(2)复印件纸张应使用A4或A3规格;
(3)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行政章。
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与经办程序、时限要求
(一)申请渠道
1.线下申请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经营地人社服务所和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服务大厅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线上申请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或“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二)简化程序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采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创贷中心尽职调查、经办银行贷前调查“多审合一”和电子化审批的方式,按受理人员初审受理、创贷中心复审并与经办银行协同调查核实、风险评审会集体评审并公示、经办银行放贷的程序办理。
(三)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至贷款发放原则上压缩在15个工作日,其中人社部门从受理申请至公示环节原则上10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发放贷款5个工作日。确需办理反担保、质押、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经审核、调查、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系申请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业务暂时不能正常进行的,办理时限可暂停或适当延长,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录入系统。如因申请人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开展资格审查、调查核实或办理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手续的,做退件处理。
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业务经办流程
(一)申请前的准备
1.政策咨询
申请人到各经办机构、“一站式”服务大厅进行咨询或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2)询问了解申请人资格情况和项目情况;
(3)初步了解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和其他事项;
(4)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或条件暂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征信记录查询
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均应在受理前由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人进行征信记录查询,并将其信用状况和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存在其他贷款在《贷前信用记录调查表》中注明。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将征信报告中记载的其他贷款或信用卡消费归还,但由于征信报告滞后未显示的,经办银行在向申请人收集相关资料后如实在表中记录。经查询征信记录良好并符合政策规定贷款记录条件的,方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基层人社服务所协助经办银行征信查询的,按以下方式操作:
①人社服务所工作人员协助经办银行指导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当面签署征信查询委托书,并按规定收集证件材料;
②经办银行及时查询征信记录情况,并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归还贷款和信用卡消费状况,如实填写《贷前信用记录调查表》,及时反馈给人社服务所;
③人社服务所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
(2)在“一站式”服务大厅征信查询的,按以下方式操作:
①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证件材料并当面签署征信查询委托书;
②银行工作人员即时查询征信记录情况,并将征信记录查询情况当场告知申请人,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归还贷款、信用卡消费情况并收集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填写《贷前信用记录调查表》交创业担保贷款受理窗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二)线下窗口申请及初审受理
经办银行查询征信记录符合条件的,根据其申请和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种类,及时办理初审受理手续。
1.初审
(1)初审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
①通过全省就业软件系统和社保软件系统查看电子《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信息以及社保信息,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自己经营项目以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年龄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是否已经退休等情况,保存电子《就业创业证》截图和系统查询信息截图并上传至系统要件中;
②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并保存查询信息截图。
(2)初审历史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系统查询申请人是否已经办理过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还款情况、贷款次数、贴息次数、是否黑名单等信息,及时通报经办银行。
(3)初审经营项目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保存查询信息页面截图。
(4)初审反担保措施信息。
①提供反担保人的,核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通过全省就业、社保软件系统中反担保人就业、社保信息以及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核查反担保人担保能力,对属于劳务派遣或在流动性较大企业就业的反担保人,应加强对其稳定就业状况的审核;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反担保人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保存上述查询信息截图。
②提供存单质押的(存单是本人的不予受理),了解存单持有人质押担保意愿。
③提供房产、土地抵押的,了解持有人的抵押担保意愿。
④申请免除反担保的,告知将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免除反担保贷款额度,对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不能免除反担保。另对申请额10万元以上的核实其提供相关文件、证件的真实性。
(5)对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审合伙创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审查合伙关系是否真实、有效;通过全省就业、社保软件系统查询所有合伙人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审查是否在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或已经退休等情况。
(6)对申请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审组织起来创业相关信息。查看劳动合同,通过全省就业、社保软件系统查询所有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审查其是否系在组织起来创业经济实体中就业,是否存在在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或已经退休等情况,并计算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比例,审查组织起来创业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经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员采集申请人照片,在业务软件录入信息,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加盖手印,并将申请表、申请材料用高拍仪拍照连同初审查询的各类系统截图上传至系统中。各类证件、材料复印件和电子版一次性收集,与经办银行共享,经办银行不再另行收集。
3.材料齐全并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调查的事项;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三)线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的,根据自己申请的贷款种类、按照要求录入信息,上传相关证件、资料电子版,并提交申请。
各人社工作站、经办银行基层网点要积极协助申请人进行线上申请。
创贷中心线上受理人员按照规定对线上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受理,不符合条件或需补充资料的予以退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创贷中心复审
创贷中心及时对人社服务所和“一站式”服务大厅受理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系统查询已办理过的创业担保贷款次数,结合经办银行出具的《贷前信用记录调查表》中的信用状况、申请人及其配偶当前是否存在政策规定的其他贷款等信息,复审是否符合本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复审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4.通过全省就业、社保软件系统查询就业、社保等信息以及审核反担保人的工资银行流水等,复审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对提供其他反担保方式的复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对申请额在10万元以上申请免除反担保的,复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5.对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或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的,复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计算并确认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比例等。
6.其它需要复审的信息。
7.对窗口受理人员未按要求上传就业、社保系统查询截图以及被执行人黑名单、营业执照信息查询截图的,退件并通知受理人员完善后再提交。
8.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由调查人员在实地调查时收集完善材料;对反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更换反担保人或其他反担保方式,短期内不能更换的,做退件处理;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会研究确定。
9.复审通过的,复审人将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
10.将复审通过和线上申请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要件中须存档的证件、资料图片和信息截图打印,交调查人员。
(五)调查核实
复审完毕后,创贷中心在业务软件中分配贷前调查任务,贷前调查人员及时与经办银行协同开展贷前实地调查,其中创贷中心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实体是否真实、是否本人经营并正常营业;
2.申请人是否存在在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情况;
3.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营业执照是否相符,合法经营必须的许可证是否已办理;
4.了解经营规模和可行性、资金需求量和用途等生产经营状况;
5.通过考勤、工资发放等信息和材料,调查带动就业情况以及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情况等;
6.通过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以及递交未婚(或丧偶)承诺书人员的婚姻状况;
7.对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和资格审查等涉及情况采取实地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8.收集申请材料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9.对申请免除反担保的,要重点对其诚信状况、项目可行性、经营能力等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办理资格条件、创业项目可行性和资金需求进行评估,对申请免除反担保人员进行初步评分,并提出贷款担保意见,在《贷前调查表》上记录贷前调查情况并签字,将实地调查照片、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上传、录入业务软件。
(六)风险评审
创业贷款担保实行风险评审会制度,20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根据受理审核、调查情况,不定时召开。风险评审会由创贷中心组织召开。
评审会主要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规性、风险性(含申请免除反担保人员评分后是否符合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担保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担保额度、期限等结果。参会人员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评审会结束后,创贷中心负责整理汇总评审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根据评审会结果打印担保承诺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做退件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公示
对评审会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时通过省创业担保贷款软件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天。
(八)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公示通过后,创贷中心和经办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手续。
1.办理手续地点。反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在经办银行“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
2.办理反担保合同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应由两名创贷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办理时应认真核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人是否本人,线上申请的还需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签订反担保合同。工作人员应现场拍照,并将照片电子版传递至创贷中心存档。经评审免除反担保人员不再签订反担保合同。
3.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当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手续,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情况经办银行应及时反馈给创贷中心。
通知申请人办理手续后,因申请人自身原因10个工作日内不到场办理的,经办银行将申请退回创贷中心,创贷中心予以退件。
十一、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咨询
申请人到各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解答有关问题;
(2)询问小微企业资格情况和项目情况;
(3)初步了解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和其他事项;
(4)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初审受理
1.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初审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企业职工总数等信息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新招用人员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比例等。
2.经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软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申请材料用高拍仪拍照上传至系统中。各类证件、材料复印件和电子版一次性收集,经办银行不再另行收集。
3.受理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三)复审
创贷中心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核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复审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
4.核查劳动合同书、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新招用人员花名册是否齐全,通过全省就业、社保软件系统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对新招用人员进行核查并(截图)记录信息,确认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人员范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5.向劳动保障监察局问询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意见;
6.复审人员将审核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四)调查核实
审核完毕后,创贷中心及时在业务软件中分配贷前调查任务,贷前调查人员及时开展贷前实地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2.实地查看考勤、工资发放(重点查看申请当月向前推第1、2、13、14月的工资表)、财务报表、新招用人员在岗情况等信息,与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新招用人员人数以及新招用人员就业状况等;
3.对经营项目和调查过程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4.收集申请材料以外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提出意见,在《贷前调查表》上记录贷前调查情况并签字,将实地调查照片、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
(五)风险评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审核、调查情况,不定期召开。风险评审会由创贷中心负责筹备召开。
评审会主要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小微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进行集体研究。
评审会结束后,创贷中心负责整理汇总评审结果,录入业务软件。
(六)公示
对评审会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时通过省创业担保贷款软件系统进行公示。
(七)贷款手续办理
1.公示后,创贷中心将小微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等材料及时递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办理贷款手续。
2.贷款发放情况经办银行及时反馈给创贷中心。
十二、贷后管理
(一)各经办银行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要防范贷款风险,防止新增逾期,有序做好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工作。二要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分工负责,落实各级责任人,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三要加强贷后跟踪,深入借款项目,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情况,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四要加强与创贷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总分析贷后管理情况。五要做好到期催收工作。
(二)创贷中心负责从担保机构角度组织开展全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各人社服务所对本所受理推荐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贷后回访,线上申请和“一站式”服务大厅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创贷中心负责进行贷后回访。
1.贷后回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通过实地上门或电话回访等方式每季度开展一次,及时了解经营状况,录入贷后信息。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及时向创贷中心、经办银行报告。
(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由创贷中心将本季度人社服务所应贷后回访名单发送到人社服务所,人社服务所月底前完成贷后回访,将贷后回访情况录入业务软件,并将回访情况报创贷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受理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创贷中心负责开展贷后回访。经办银行对本行办理的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开展贷后回访。
(2)创贷中心对贷后回访情况进行梳理。变更经营项目、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经营地址的,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项目停止经营的,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借款人死亡的,通知经办银行并联系其家属和反担保人,采取适当措施;提供的反担保发生变化,降低反担保能力的,及时采取增加反担保措施等方式降低、防范风险。
经办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发现借款人和经营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在及时采取措施的同时告知创贷中心。
(三)到期催收
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经办银行通过短信和电话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联系不到借款人的,及时告知创贷中心,采取措施联系借款人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四)核对还款
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还款信息传递至创贷中心,创贷中心应与经办银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五)代偿与追偿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经办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进行逾期登记,并积极催收。经多次催收未果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创贷中心提出书面代偿要求(同时报催要贷款情况和记录),经创贷中心评审会研究通过、创贷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出具代偿意见,按协议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为清偿责任。创贷中心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同时将逾期人员及反担保人录入黑名单。
代偿后创贷中心可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反担保人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追偿回收资金按以下方式存入担保基金专户:
1.法院执行款项直接转入担保基金专户;
2.个人主动还款资金通过网银或银行柜台直接转入、存入担保基金专户;
3.确属借款人或担保人本人不会操作网银转账或不能到达银行柜台办理存入资金手续的,由创贷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帮助还款人员存入担保基金专户。
十三、档案管理
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业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创贷中心采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保存创业担保贷款档案,电子档案指上传至系统中的电子图片资料,纸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创贷中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2.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材料归档。申请表原件属人社服务所受理的,由创贷中心工作人员定期到人社服务所收回;属“一站式”服务大厅受理和线上受理的,贷款发放后与反担保合同一并收回创贷中心。
3.创业担保贷款应一户一档,按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上标明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3.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预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4.省人社厅出台新的电子档案相关规定后,电子档案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四、工作要求和政策衔接
(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各人社服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足够数量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工作人员,创贷中心要加强对创贷中心和人社服务所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尽职免责和终身负责制。各人社服务所、创贷中心、经办银行经办人员要按照本操作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受理、资格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回访、催收、追偿等工作,对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经办程序依法、依规、依纪办理业务的尽职免责,对经办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行终身负责制。
(三)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信用风险评分表(试行)
附件
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信用风险评分表(试行)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经营项目
|
|
评分指标
|
评分标准
|
参考分值
|
得分
|
申请人
及家庭
基本情况
(50分)
|
年龄
(3分 )
|
30-50岁
|
3
|
|
其他
|
1
|
婚姻状况
(3分)
|
已婚有子女
|
3
|
|
已婚无子女
|
2
|
丧偶
|
1
|
未婚
|
0
|
离异
|
-1
|
健康状况
(1分)
|
良好
|
1
|
|
较差
|
0
|
学历情况
(1分)
|
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
|
1
|
|
其他
|
0
|
户籍及常
住情况
(5分)
|
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
5
|
|
本市常住户口1~3年或夫妻一方非本市常住户口
|
3
|
夫妻双方非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居住时间短
|
0
|
房产及
产权性质
(5分)
|
自有市区有房产证住房
|
5
|
|
申请人(或配偶)正按揭购房
|
3
|
自有农村住房
|
2
|
申请人夫妻无自有房产
|
0
|
配偶职
业情况
(5分)
|
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
|
5
|
|
一般企业、私人企业或个人其他创业
|
4
|
配偶领取退休金或其他稳定收入
|
3
|
与申请人共同经营
|
2
|
无业人员或无配偶
|
0
|
诚信情况
(15分)
|
夫妻征信记录均为正常类
|
15
|
|
夫妻1人征信记录为正常类、1人征信为空白
|
10
|
夫妻征信均为空白
|
4
|
夫妻贷款及担保情况
(12分)
|
对外无贷款、无担保
|
12
|
|
对外无贷款、担保低于10万元
|
10
|
对外无贷款、担保高于10万元
|
6
|
有房贷、车贷或消费贷款(含信用卡)不超5万、无担保
|
6
|
有房贷、车贷或消费贷款(含信用卡)不超5万、担保低于10万
|
4
|
有房贷、车贷或消费贷款(含信用卡)不超5万、担保高于10万
|
0
|
评分指标
|
评分标准
|
参考分值
|
得分
|
经营情况
(50分)
|
商户口碑及声誉情况
(3分)
|
商户口碑声誉好
|
3
|
|
商户声誉口碑一般
|
2
|
商户声誉口碑差
|
0
|
历史贷款
情况(3分)
|
按时积极还款
|
3
|
|
首次申请
|
2
|
因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被退件
|
-10
|
经营前景
(3分)
|
生产、销售商品或服务内容很有特色,行业前景很好。
|
3
|
|
生产、销售商品或服务内容较大众化,行业前景一般。
|
2
|
生产、销售商品或服务内容无特色,行业前景较差。
|
0
|
营业利润
(10分)
|
年均月收入(利润)1万以上
|
10
|
|
年均月收入(利润)7000元以上
|
8
|
年均月收入(利润)4000元以上
|
6
|
年均月收入(利润)4000元以下
|
4
|
贷款用途
(10分)
|
有详细具体的规划或扩大已经开始实施
|
10
|
|
贷款用于平时正常周转
|
7
|
贷款资金需求、用途不明显
|
4
|
贷款用途风险较高(酌情减分)
|
-10
|
经营场所
商业氛围
(3分)
|
经营所在地商业氛围良好,商业交易行为活跃
|
3
|
|
虽经营所在地商业氛围较差,但商业交易行为活跃
|
2
|
经营所在地商业氛围一般,商业交易行为适中
|
1
|
经营所在地商业氛围较差,商业交易行为平淡
|
0
|
经营规模
(5分)
|
经营面积大,存货多,交易量大
|
5
|
|
经营面积一般,存货一般,交易量一般
|
3
|
经营面积小,存货少,交易量小
|
1
|
用工情况
(3分)
|
雇工3人以上
|
3
|
|
雇工1-2人
|
2
|
无雇工
|
1
|
经营控制
(5分)
|
申请人实际控制经营
|
5
|
|
申请人参与经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
|
2
|
经营资料
(3分)
|
进销货清单、财务账目规范、清晰
|
3
|
|
有部分手记流水账,或部分进销货清单
|
2
|
行业风险
(2分)
|
国家政策支持,行业风险小
|
2
|
|
国家政策不限制,行业风险一般
|
1
|
加分项目
|
表彰荣誉
(最高10分)
|
获得市级以上奖项和表彰荣誉
|
5
|
|
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自主择业军人
|
5
|
获得见义勇为或道德模范等称号
|
3
|
不予评分
直接退件
|
有此类情况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
上国家信用黑名单和司法部门惩戒名单、
|
分数
清零
|
|
其他重大违反公共道德行为
|
不是本人经营、没有正常经营或虚假投资不参与经营
|
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显示项目完全不符
|
夫妻双方征信记录为瑕疵类及以上的
|
总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