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j_ztlogo.png
优化营商环境  »  国家政策
关于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推劳务品牌建设的通知
来源:河南日报日期:2022-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更好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助推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劳务品牌建设事关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是促进和稳定就业的重要抓手,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助推劳务品牌建设作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匹配供需、精准高效的专业优势,主动寻找结合点、发力点和突破点,努力为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开展劳务品牌专项招聘。广泛组织动员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搭建交流对接、合作发展平台,促进劳务品牌用工信息供需匹配。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市场集中举办劳务品牌专场招聘活动。强化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招聘网站设立劳务品牌专区,发动有招聘需求的劳务品牌企业发布岗位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在劳务品牌领域就业择业打造服务平台。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务品牌企业送政策、送信息,帮助及时精准享受各项惠企利民政策。

三、助推劳务品牌提质增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开发特色培训产品和培训服务,加强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就业技能。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接劳务品牌企业,在人员招聘、职位发布、简历筛选、聘用签约、绩效考核等环节,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等专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引荐知名专家、企业家、创投人士为劳务品牌项目提供创业指导、投融资等专业支持,推动劳务品牌转型升级、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四、助力劳务品牌集聚发展。在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吸纳劳务品牌企业入驻,鼓励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企业优先给予入园补贴、房租物业费减免等扶持奖补政策。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积极开展政策咨询、供需对接、职业发展、展示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产业园平台的集聚、孵化、培育功能。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品牌产业园区的建设运营工作,举办劳务品牌创新创业大赛,推动劳务品牌加快形成规模效应。加强各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协同联动,为劳务品牌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提供一体化服务。

五、服务劳务品牌市场拓展。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建立健全劳务品牌从业人员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对参与或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畅通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流动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返乡创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劳务品牌项目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就近就地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与知名劳务品牌企业强强联合,通过全国人力资源服务网络,为劳务品牌企业拓展市场提供全程跟踪服务。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探索以服务入股的合作方式深度参与劳务品牌建设。

六、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特色劳务品牌。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立足当地资源、结合市场需求、依托产业项目、发挥专业优势,领办创办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发现和培育劳务品牌,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特色劳务品牌项目库和人才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经费渠道开展项目培育、品牌打造和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援助计划,将劳务品牌建设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组织脱贫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特色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到发达地区短期培训、实地观摩,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劳务品牌用工需求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编制劳务品牌人才需求目录,及时面向社会发布。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职能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围绕劳务品牌建设的发现培育、发展提升、壮大升级等方面主动作为,周密筹划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与劳务工作站、服务站联动,形成合力。注重发现和培树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品牌发展大会等展示交流活动,营造有利于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