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党组,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党工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区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济源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济源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2021年6月8日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6月22日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区协调小组)在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示范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实施、监督检查。
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包括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结果(含表彰奖励集体、个人数量和名单),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人员信息、享受待遇和管理服务等情况。
第四条 示范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部门各单位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要求
第六条 按照《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济源示范区每年可申报以示范区党工委和示范区管委会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2个。
第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项目范围与本地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一般每5年表彰一次;
(四)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五)项目经费预算和奖励办法符合国家、省和示范区有关规定。
第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表彰名额应当从严把握、科学确定,集体的表彰项目一般不超过参评集体总数的百分之三,个人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千分之五,原则上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个人最多不超过150个。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向示范区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和承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人员及集体总数、表彰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实施方案和表彰形式等);
(二)新闻媒体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同时提交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的审查意见;
(三)社会组织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同时提交示范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份集中审核申报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示范区协调小组根据初审意见研究拟定评比达标表彰申请项目,报送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由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收到省协调小组批复意见后,由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结果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要加强统筹、科学组织、强化宣传,按照从严从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高标准筹办,高水平开展,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评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确保推荐评选工作质量。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对象重点向工作条件艰苦的地方、基层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省管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由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工作部门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单位和个人。除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比照开展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自行配套开展上级机关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由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工作部门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推荐程序:
(一)承办部门接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通知后,及时报送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示范区协调小组联合承办部门按活动要求组织评选推荐;
(三)承办部门对推荐单位和人选,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上报;
(四)评选推荐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将评选推荐工作总结报送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总结包含:项目名称、评选推荐要求、评选推荐过程、评选推荐单位和人员、审核和公示结果、主办单位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具体程序:
(一)筹备。承办单位成立评选工作机构,拟定评选通知(方案)。
(二)推荐。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确定推荐对象。
(三)评审。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评选条件、办法和结果等,经示范区协调小组审核后,由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各自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写出推荐报告,拟定表彰决定,报示范区党工委和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六)表彰。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提请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发文表彰;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组织表彰,并在活动结束后15天内将表彰结果报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经费决算情况、活动效果评价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企业举办或者承办,党政机关不得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企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和示范区有关规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金管理。对未经批准或者超出计划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予核拨。
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建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示范区范围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举报,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未按规定程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济源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示范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商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