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组文〔2018〕30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济源市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1日
济源市青年人才储备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人才在济创新创业,形成一支高素质后备人才梯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和技能人才的落户限制。中专以上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来济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具体程序由市公安局按照我市人才落户有关政策落实。
第三条 生活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1.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引进(招聘)到济源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不设年龄限制。
3.落户我市(含本市户籍未迁出户口的毕业生)。
4.与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在济源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在济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3个月。
(二)补贴标准
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按每月2000元、1300元、700元的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按本科毕业生标准申领。
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当月为起始期,往后根据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月份据实发放。
申领时限为落户3年内,超过3年没有申请的不再受理申报。
暂未工作或创业,且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满3个月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视同),可按相应标准申领6个月的生活补贴。
(三)申请程序
1.申报。青年人才自符合申领条件时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或暂未就业的青年人才可自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研究确定拟补贴名单。
3.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拟补贴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无误后的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5.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将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一次。
(四)申请材料
1.济源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户口册页)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提供《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证明,对《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证的毕业证,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3.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纳税证明材料。
第四条 购房补贴政策
对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可同时申请购房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购房补贴有关政策落实。
第五条 创业补贴政策
(一)范围对象及补贴标准: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济源落户且在济源辖区内创业的青年人才,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程序
1.申报。创业补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2.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真实情况并进行审批。
3.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无误后的拟补贴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4.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作好补贴情况统计,每半年将统计汇总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一次。
(三)申请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创业扶持项目(补贴)真实信息核查表》。
第六条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在济源工作(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办理入编手续为准)人员辞职后未到市外工作,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到市外工作不满24个月重新到济源市内单位工作的,不得申报(以缴纳保险记录为准)。
第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退回已发放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