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组文〔2018〕28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济源市“智汇济源”计划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科学技术局
济 源 市 财 政 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1日
济源市“智汇济源”计划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智汇济源”计划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意见(试行)》(济办〔2018〕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围绕推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高成长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意见》分类界定的五类人才,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人才及团队:
(一)有色、钢铁、化工等传统产业;
(二)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文化旅游等优势主导产业;
(三)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健康养老、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
(四)蔬菜制种、中草药等特色农业;
(五)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是指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较强创新能力且带技术、带项目(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或设立科研机构的各类高端人才及团队。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海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海外创业创新工作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位或技术岗位3年以上;
2.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展产业化项目开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能实施产业化;
3.须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市外跟进的风险投资须达到创业投资额的30%以上。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某一专业或领域有突出贡献;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研发技术人才;
3.主持过大型科技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4.具备较高科技创新能力,专业领域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学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济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济工作3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及成员须符合上述高层次创业或创新人才的标准。
2.创新创业团队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或所创办企业须在济源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申报受理,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组织、提交审议、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等;负责牵头人才平台扶持资助工作;负责市财政为受益财政的项目扶持资金和由市财政补助的平台建设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市级财政支付的项目扶持、人才奖励、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等资金;指导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做好相关项目扶持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章 发布公告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外发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公告,明确引进人才的条件范围、申报程序、支持政策等内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发布。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官方网站发布。
(三)国内权威专业网站发布。
第六条 在济源市范围内注册创办(合办)企业或现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均可申报。常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受理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及团队可登录有关网站进行申报,根据要求填写《济源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申报书》,同时报送项目计划书、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和有关科技成果查新报告、评价报告、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已在我市落户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需由相关受益财政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拟扶持意见。
第八条 资格认定和初审。市科学技术局收到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申报资料后,将情况汇总梳理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分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由市科学技术局形成综合性初步审查意见。
资格认定具体分工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及团队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及团队的工作经历、职称等申报资料;市教育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及团队的学历等申报资料;市公安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及团队的身份证明等申报资料。
四个部门的审核工作同时开展,相互独立,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在接到资格认定责任单位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充分、合格的证明材料,可申请相关单位复审。复审环节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任何一项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九条 综合评估。通过资格初审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建专家评估组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整个评估环节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组组成。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从省级以上(含省级)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中抽取(聘请)相关领域的科研技术、经营管理、风险投资、法律审查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评估组。人数一般为5-7名,个别所属产业和专业领域特殊的项目综合评估专家人数可根据情况做相应调整。专家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专业互补性,专家构成应科学合理。综合评估要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估项目要实行回避。
(二)评估程序。
1.实地考察。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估组专家赴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人才及团队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现有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由评估组出具书面考察意见。
2.会议评估。评估组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书和实地考察意见,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人才及团队能力。重点考量申报人才及团队的学习、工作、以往承担项目或主持重大工程情况及主要代表性成果,在国际(国内)学术界的地位及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情况、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潜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引领作用。
(2)项目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可行性重点考量研发产品或服务的技术领先程度及市场前景,主要从项目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市场分析、营销策略、财务分析、风险控制和团队结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重点考量项目在济源实现产业化或建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平台的预期成效(尤其是可实现的利税等效益),对济源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引领带动作用,以及对济源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
(3)现场答辩情况。重点考量人才及团队的整体表现,团队带头人应思路清晰,团队成员对项目的技术领先程度、市场分析情况、财务运行模式等应有深刻全面的阐述,能够及时、准确对评估专家的相关问题作出较好回答等。
第十条 评估纪律。综合评估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前期现场考察和参加会议评估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报者和评估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 专家意见。综合评估结束后,评估组要就是否引进该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研究形成评估工作情况汇报,具体内容包括人才及团队简要情况、评估结论及具体理由等。
第十二条 部门会审。由市委组织部协调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拟定《济源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扶持意见书》(以下简称《扶持意见书》),提出扶持方式、扶持资金额度等建议,并由市政府法制办邀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扶持意见书》由市科学技术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签订合作协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及时与人才及团队对接,并负责在30天内组织人才及团队与项目落地财政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时间节点、资金支持总额、预期完成目标等。其中要特别注明人才及团队注册资金应占首期财政支持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应具有独立核算能力,可独立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启动资助拨付。受益财政要按照研究意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才及团队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受益财政依据具体内容,首次拨付支持资金总额的50%,剩余的30%、20%在项目阶段考核、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分别拨付。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产业化、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需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市科学技术局、各受益财政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融资扶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融资需求的,按照融资担保有关规定执行。创办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可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受益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创业场所支持。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可向受益财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供创业场所或给予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创新奖励。符合规定的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情形的,有关企业或团队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由市科学技术局按有关规定将资助一次性拨付申请人。
第七章 后期项目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跟踪服务。市科学技术局和项目所在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作为项目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项目落地实施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阶段考核。获得支持的人才及团队要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进度推进项目实施,市科学技术局要负责做好阶段考核工作,并及时提交考核报告。阶段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给予 30 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支持资金。已拨付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终期验收。项目完成后,获支持的人才及团队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终期验收工作,并及时提交终期验收报告,向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引进培育情况和项目实施绩效。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计。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支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支持人才及团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支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
(四)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五)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推进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可探索委托具有独立性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单位或社会化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规定需市配套支持的资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奖励资助的,从扶持资助资金中相应核减,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