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失业人员生活兜底保障工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9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发放标准
(一)失业补助金:可申领6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
(二)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3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按260元/月计发。
三、申领方式
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申领。对线上申领确有困难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就近到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线下办理。经办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相关事项
(一)在2022年度内,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且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对前期享受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重新就业参保并再次失业的人员,按重新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应在末次参保地申领。跨统筹地区转迁人员,在转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
(三)对于申领时已经重新就业或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补发。
(四)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停发条件,按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