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豫人社规〔2021〕6号做好济源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工作有关 事项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11-10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对做好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标准
(一)《意见》实施前(2022年1月1日前),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仍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10号)规定执行。
(二)《意见》实施后(2022年1月1日后),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10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自《意见》实施后废止。
二、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重要任务,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示范区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落实,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示范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工作有关问题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