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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处日期:2022-01-05

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11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00元/月。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