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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零工市场(驿站) 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2-12-16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推动示范区零工市场的建设,规范零工市场的管理,现将《济源示范区零工市场(驿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5日

济源示范区零工市场(驿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零工市场(驿站)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业需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人群实现就业,适应疫情常态化劳务市场新变化、新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零工,系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业户、民营(私营)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劳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通过零工市场(驿站)择业求职的劳务人员及从事零工劳务介绍活动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零工市场(驿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市场的规划、备案、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  零工市场(驿站)的服务原则:便民利民、公益服务、有求必应、长效规范。

第六条  零工市场(驿站)主要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招工候工、现场招聘、用工信息推介、用工人员匹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权益保障等免费公益性服务,针对季节工、小时工等及时提供劳务服务信息,并按需不定期举办小型零工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  开办零工市场(驿站)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有信息发布和信息交流场地和设施;

()有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零工市场(驿站),填写《济源示范区开办零工市场(驿站)备案表》须经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从事零工介绍活动。

第九条  零工市场(驿站)服务范围:

()为用人单位(个人)和劳务人员办理用人或求职登记;

()为零工和用工对象双方洽谈提供服务;

()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失业再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为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及企事业单位介绍推荐用工服务。

第十条  零工市场(驿站)不得有违反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不得为女性劳务者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强迫劳动;

(四)不得提供虚假劳务信息;

(五)不得对残疾人或其他打工者进行歧视;

(六)其他违反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零工人员进入零工市场(驿站)须持下列手续:

()零工人员的《身份证》;

()本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各类技能人员的技能证书

第十二条  零工人员进入市场交易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成交后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三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主动指导用工单位合法用工,指导双方用工达成协议,及时协调双方矛盾纠纷,用工单位、零工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市场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殴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主动指导用工单位合法用工。出现其他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平台参与运营零工市场(驿站),鼓励镇、街道办事处、商贸区、社区培育和发展特色零工驿站,就近服务各类特色用工需求。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资源,发挥网络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发展线上零工市场,制定零工市场(驿站)“网络图”,共享用工岗位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开发手机APP小程序等新零工信息渠道,进行网上招工找活儿“点对点”精准对接,形成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济源示范区开办零工市场(驿站)备案表

单位(签章)                      时间:    

申请单位


零工市场

(驿站)名称


所在位置


场所面积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从业人员人数


从业人员资质


业务范围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