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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07-09

局属相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劳务派遣机构

现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7月5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加快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人才工作的精神按照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不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环境,扩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推进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人力资源服务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集聚效应和配置效能明显增强,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良好业态。力争2024年,示范区规范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100家以上,产业规模5亿元以上。基本建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三、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

设立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并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予以政策扶持

(一)补贴类优惠政策

1.房租补贴:产业园房屋租金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30元/月(建筑面积)。新入驻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分别安排100%、60%、40%给予补贴。

2.装修补贴:入驻企业装修产业园房屋的,按照装修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物管补贴:产业园物业管理费暂定为3元/平方米/月。给予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物业管理费50%补贴。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招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3年社会保险补贴。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为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时,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300元职介补贴。

(二)奖励类优惠政策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方式,引进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其区域性总部(独立法人)在示范区注册,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税收结算在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示范区用人单位引进高新技术、高级管理和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两年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对人力资源机构给予引才奖励;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机构员工年薪10万元以上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形成地方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年给予50%奖励。

8.在园区内注册的人力资源机构,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9.优秀企业奖励:产业园设立优秀企业专项奖,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并给予获奖企业1-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保障类优惠政策

10.园区由运营公司组建业务代办服务中心或窗口,免费为入驻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证照审批、社会保险以及落实兑现人社部门各类优惠政策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11.园区建设企业员工食堂,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便捷、实惠、安全的餐饮保障。

以上涉及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人社部门就业、人才、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发展规划,统筹谋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多部门协调,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二)强化服务保障。每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行业和产业园区整体规划、活动举办、产业聚集区打造、机构培育壮大、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推介、政策兑现及表彰奖励、信息化建设等。强化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站的联网贯通。

(三)健全市场监督。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宣传业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对示范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附则

(一)通知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事项,将所享受的上级扶持金额扣除后,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如与示范区管委会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政策执行。

(二)享受本通知相关政策的项目或企业,应签订承诺书,保证自享受扶持的年度起,在济源示范区内的正常经营纳税不少于五年,在此期间内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示范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三)本通知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扶持措施如有变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