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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10-29
        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企业、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社会组织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201912月,国务院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精神,结合济源示范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估备案工作。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攻坚行动的通知》(济管人社办[2021]19)精神,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估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及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做好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是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是在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应注重做好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才在新制度下的晋升工作。在制定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的申报条件、破格条件时,将原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做为晋升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条件之一,即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监督。各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评价工作全程有记录、可追溯,主动接受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社会监督。

(二)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对各企业、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社会组织评价机构、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各评价机构要积极面向企业职工、院校学生、社会各类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形成合力,促进示范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推进。

工作中有关情况,请及时联系反映。

联系方式:示范区职业技鉴定指导中心

联 系 人:邓胜利

联系电话:0391-663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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