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19-0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济人社办〔2019〕64号
标  题: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济源市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08-19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济源市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社会大局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司发〔201835号)、《中共济源市委政法委员会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司法局 济源市民政局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司发〔20192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成立济源市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组织原则:按照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调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和对象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发生劳动争议或相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二)申请调解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举证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受理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调解申请,应调解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调解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调解处理程序: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调解申请,交由调解员负责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在十五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期间,当事人一方申请变更调解诉求、撤销调解诉求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调解的,从中断时起,调解期间重新计算。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审查通过并加盖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六)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七)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3-5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八)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6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规定

(一)办公场所

依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建立标准

1.达到“八有”:有班子,市人社局分管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副局长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任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有队伍,有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有牌子,挂“济源市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有印章;有标识;有调解场所,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室;有规范调解文书;有专门经费。

2.健全“五项制度”:学习例会制度、纠纷登记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回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3.设立工作台账:调解登记簿、回访登记薄、调解员花名册。

(三)人员配置和培训

1.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或单位外聘任调解人员。

2.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3.司法行政部门和市人社局负责对设立的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进行培训。

五、强化宣传,推进工作开展

劳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市人社局、市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共同推进调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解组织要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立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形成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二)积极有效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调解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涵盖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技巧等,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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