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居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0〕2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提高待遇标准的对象是征地时年满60岁,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居民。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提高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原来每人每月4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集聚区(开发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三、有关事项
1.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2.本通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此次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