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19-0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济人社办〔2019〕25号
标  题: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05-02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居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02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提高待遇标准的对象是征地时年满60岁,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3(含)以下的被征地居民。201911日及以后符合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提高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市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原来每人每月4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集聚区(开发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三、有关事项

1.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2.本通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此次调整从201911日起执行。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财政局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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