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24-0014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各参保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47号),《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豫人社办〔2024〕65号),结合济源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公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及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满足豫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基本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以劳资双方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计算裁员率,整体申请稳岗返还。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并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在上年度有效的,可按本通知主动申请稳岗返还资金。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申报流程

1.网厅登录。劳务派遣单位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地址: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办理劳务派遣稳岗返还申请业务;

2.业务申报。参保单位登录单位网厅后进入“单位业务”-“稳岗返还申请”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承诺书》(附件1)。

特别提醒:申报表中“申请金额”指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员工)和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除外)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

3.公示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关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告”栏,查询公示结果。公示结束后进行企业信用核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分配及用途

1.资金分配:(1)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2)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除外)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3)涉及关联方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督促关联方将资金持续返还到实际用工单位,严禁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

2.资金使用:按照豫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要求,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均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四、资金拨付确认与备案存档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30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确认函(附件2)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稳岗返还汇总明细表(附件3)、依法开展承揽和劳务外包合同(协议)、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年度拨付(包括资金拨付凭证、用工单位书面资金确认函等)、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佐证材料留存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因实际用工单位注销、实际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30日内主动退回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五、相关要求

1.积极申报,切实维护实际用工单位权益。劳务派遣单位要从树立企业形象、服务用工单位角度出发,积极主动申报,并将有关政策要求告知实际用工单位,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用工单位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做好稳岗返还申报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资料。

2.准确申请,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合法合规。享受稳岗返还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是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核算,精准核减不应当享受的返还资金,确保申请资金与企业应依法依规享受资金的金额一致。劳务派遣单位收到返还资金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同时告知实际用工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3.明确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分配、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相应资金,并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虚假承诺、弄虚作假、伪造(或协助伪造)证明材料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经查实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其退回已发放资金,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并由人社行政部门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承诺书

      2.实际用工单位资金确认函

      3.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稳岗返还汇总明细表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承诺书

2023年,我单位共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元,其中,为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元,为派往机关事业单位的派遣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元,为其他派遣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元。按照2024年政策要求,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总金额       元,其中,自有员工部分申请金额       元,派遣员工(不含派往机关事业单位的派遣员工)部分申请金额       元。现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有效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已认真学习并详细了解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自愿申领2023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申报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将不符合政策人员纳入申报范围、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违规情况,申领资金中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产生的金额。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我单位将按照政策要求分配并建立台账,接受人社等部门监督检查。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我单位将在30日内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并告知资金合规用途;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我单位将按照豫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规定用途支出。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负责人):        申请单位(公章)

     

附件2

实际用工单位资金确认函

兹于         收到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拨付的2023年度本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共计           元。

实际用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签章

                               

(注:附件2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资金拨付佐证材料之一,与转账凭证或发票等一并作为已返还资金的佐证材料)

附件3

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稳岗返还

汇总明细表

时间: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实际用工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返还金额(元)

资金到账时间

实际用工单位联系人

手机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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