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53150906/2021-0004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0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示范区“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作为保民生的重点举措,有效发挥了特殊时期兜牢民生底线、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作用。为切实保障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人社厅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足的实际情况,现对示范区部分失业保险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补助金申领

 (一)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不含参保不足1年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6月底。基金备付期不足12月时,暂停执行。

(二)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2.已实现灵活就业且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

3.在外省市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4.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迁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或转入地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仍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扩围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豫人社办〔2020〕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期限

自2021年1月22日起,暂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4号)文件印发时间为政策实施期限(2020年3月5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审核发放。

三、关于失业农民工保障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28元/月计发。

四、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2021年,调整执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每名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同一年持有多个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所提供证书应是按规定逐级考取的本专业工种或相近的专业工种。国家已明文取消的职业资格(工种),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不足12个月时,暂停执行。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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