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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省人社厅  作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

(一)规范工作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依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附件1)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格式文本》(附件2),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有关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者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二)提升服务效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梳理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修订完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进行公布,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依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规范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各类服务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管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履行机构自律责任,建立服务记录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发展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

(四)实施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情况监督管理事项清单(2023年版)》(附件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试行)》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

(五)推进信用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把信用监管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诚信典型树立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六)落实年度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七)防范化解风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要加强风险预警和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防范化解人力资源市场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要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八)完善退出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中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吊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或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构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九)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区域外,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未备案,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对于经行政许可、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应当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吊销。多个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案件;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十)健全监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机构负责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管理、书面报告、撤销注销许可等工作;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政策,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业务指导,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开展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等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协同开展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我省管理政策,重点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做好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规定,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抓好贯彻实施。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准确把握有关法规政策精神,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日常管理和专项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此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

2.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格式文本

3.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情况监督管理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