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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2  来源:省人社厅  作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

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畅通申领办理渠道,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适用本通知。其中参保失业人员包括: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的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省内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符合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归集。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多地同时存续失业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在办理归集业务时,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保留本地失业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参保关系予以清理,重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国家未明确退费政策之前计入失业保险基金,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于重复期间欠费的,需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领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领金人员在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领金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按下列流程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我省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先到我省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申请,或者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2.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直接在我省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省外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我省,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办法

1.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2.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地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3.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码、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其他必要信息。

(六)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保留信息备份,注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信息和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金额及明细。

(七)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出时,在省内多地同时存续失业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照省内转移第条规定

  四、关于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单位在我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核准执业的证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我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应在领取转迁证明后60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成立、核准执业的证件),以及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人员身份以申请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前的状态确定。

(二)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施行,现行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2122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