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管人社办〔2020〕47号
各参保企业:
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文件规定,现就济源示范区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严格执行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和年限。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二、规范提前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一)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符合设立特殊工种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河南省特殊工种备案办法(试行)》(附件1)要求进行备案,将特殊工种岗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从事时间及其变动情况等信息,按照指定格式据实填写,经审核确认后,作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的重要依据。同时将备案信息报送省人社厅纳入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
(二)实行双公示制度。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在申报前,应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表》(附件2)要求,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除注明本单位举报电话外,需同时标注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举报方式,“12333”受理后要及时转到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处理。公示结论须由申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退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在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应按统一格式在办事服务大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示范区人社局在作出退休手续办理决定之前,在本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建立权益告知制度。填写全省统一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附件3),增加权益告知内容,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职工本人需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提前退休手续办理管理
(一)规范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为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参保人员档案以及其他辅助性原始材料;二、《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三、《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四、公示结论(附件5)。
(二)规范审批标准。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按照原始档案和备案信息库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符合设立特殊工种条件的企业,必须对企业进行特殊工种岗位和人员信息备案,应备案未备案企业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要先行进行信息备案,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明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资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对没有原始档案材料或原始档案材料中没有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复印件须由申报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确认与原始档案材料一致后加盖申报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公章,示范区人社局审核复印件时,需核对原始资料,确认复印件与原始资料一致后,加盖经办人印章或经办人签字。
(三)规范审批程序。申报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细致地初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年龄关、缴费年限关、各工种岗位累计年限关,所提供的原始档案材料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时,示范区人社局应退回申报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并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出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告知书》(见附件6)。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依法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申报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要对职工人事档案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上传至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并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立违规问责机制。示范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风险防控,加强内部控制,退休手续办理各环节都要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审批提前退休的具体经办人员要在《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上签字。对执行政策不严格,办理程序不规范,突破特殊工种范围,降低政策标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7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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