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明电(2020)2号),结合济源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济源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四、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济源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六、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各用人单位要建立疫情影响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实行零报告。要摸排本辖区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企业应对措施,排查本辖区确诊劳动者,疑似劳动者,被隔离观察劳动者等人数,以及在治疗、隔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等,以及因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回复工,企业人手不足延长工作时间产生的加班工资等。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各用人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报告情况,如遇突发情况随时上报。
联 系 人:王 梅
联系电话:0391-6626269 15893011176(微信号)
电子邮箱:ld6269@163.com
附件:受疫情影响企业情况报告表(日报)
2020年1月29日
附件
受疫情影响企业情况报告表(日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详细地址 |
企业 联系方式 |
确诊劳动 者人数 |
疑似劳动者人数 |
被隔离观察劳动者人数 |
劳动者在治疗、隔离期间,企业须支付的工资报酬 (万元) |
因劳动者无法返回工作,企业人手不足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工资(万元) |
企业采取的其他应对措施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备注:此表(7)、(8)两项指标为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