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以下简称《决定》),在前期分两批取消83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现将《决定》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相关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外国专家局、养老与失业保险科、医疗与工伤保险科、劳动关系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失业保险处、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大厅办。
二、认真学习领会。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人社部历次取消的证明材料,认真学习研究《决定》的有关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证明材料取消工作。
三、严格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抓紧修订相关文件规定,调整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告知承诺制,对于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请将落实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局法制科。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联系人:王丽云
电 话:6610356
邮 箱:rsjfzk@126.com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15项)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责任单位 |
1 |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 |
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2 |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领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失业保险处 |
3 |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
不再提交 |
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
4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提交原件即可。 |
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
5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
6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不再提交 |
医疗与工伤保险科 |
7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医保中心 |
8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医保中心 |
9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大厅办 |
10 |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 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大厅办 |
11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大厅办 |
12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
大厅办 |
13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 |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大厅办 |
14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
劳动关系科 |
15 |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
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劳动关系科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27项)
序号 |
证明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责任单位 |
1 |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附件1《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
不再提交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2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第八项。 |
不再提交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3 |
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申请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第四条。 |
不再提交 |
外专局 |
4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养老与失业保险科 |
5 |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企业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养老与失业保险科 |
6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申领工伤待遇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有关规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医保中心、大厅办 |
7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医保中心 |
8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 |
医保中心 |
9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四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医保中心 |
10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医保中心 |
11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医保中心 |
12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一条。 |
通过核实身份证件、户口溥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农保中心 |
13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 |
通过信息比对、远程自助认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主动核查办理;也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社保局 |
14 |
户口薄复印件 |
办理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有关规定。 |
不再留存复印件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社保局 |
15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六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核验相关法定证照。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农保中心 |
16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 |
社保局 |
17 |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有关规定。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等办理。 |
社保局 |
18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公安、卫健、民政)核查等办理。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农保中心 |
19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人社系统内部数据共享核查。所依据文件已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
农保中心 |
20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工资福利科、机关事业保险处、社保局 |
21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工资福利科、机关事业保险处、社保局 |
22 |
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
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机关事业保险处、社保局 |
23 |
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 |
部门间信息共享 |
行政审批服务科、劳动关系科 |
24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翻译专业价格、注册消防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面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再现政务服务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方式核验。暂无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资料等方式办理。 |
人事考试中心、专技科 |
25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出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面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再现政务服务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方式核验。暂无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资料等方式办理。 |
人事考试中心、专技科 |
26 |
职称评聘证明 |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面试条件的规定。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全国一体再现政务服务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方式核验。暂无核验的,采取网上上传资料等方式办理。 |
人事考试中心、专技科 |
27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 |
办理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有关规定 |
当事人向当地发证机关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 |
专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