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社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两年清理一次。
四、市人社局及所属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市人社局法制科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将清理结果在提请市人社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六)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六、市人社局法制科对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各单位在局法制科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仍旧执行应废止或需修改文件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按照规定扣减责任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数;情节严重的,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