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2018〕56号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8〕36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照每人11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个人账户资金按照每人60元的标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划拨。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单日限额调整为80元,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调整为500元,困难群众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调整为85%。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对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到其他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6〕99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结算执行调整后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95% |
市(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500 |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三、规范异地就医待遇
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按床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定额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医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医疗费用及医疗质量监管,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频次、价格高以及超医保目录限制范围报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监管监测,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所占的比例,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镇卫生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每年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和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分别不得超过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