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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8  来源:  作者:

 济人社办〔201857


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经办行为,切实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721

 

 

济源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723号)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经办行为,切实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惠民、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职责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包括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服务所)和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人社服务站)。

(一)担保中心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主要包括:做好日常咨询和政策宣传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对人社服务所、人社服务站受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通过与经办银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受理、审核、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尽职开展贷前调查;组织召开风险评审会;根据评审会结果出具贴息意见和担保承诺;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到期催收和逾期追偿等工作;做好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经办银行主要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作协议开展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到期催收和逾期追偿等工作;做好报表统计和贴息申请等工作;做好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网点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人社服务所主要职责

做好日常咨询、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本辖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初审、受理、推荐工作;做好本所推荐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到期催收工作。

(四)人社服务站主要职责

做好日常咨询、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周边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及时提交人社服务所进行初审;在人社服务所领导下做好周边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到期催收工作。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自主创业人员。

(二)符合(一)项条件人员合伙创业以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1.合伙创业。符合(一)项条件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

2.组织起来创业。组织符合(一)项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组织创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

1.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创业担保贷款形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形式(含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

1.财政专项资金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通过借款主体资格审核,具备创业能力,符合担保和贷款条件,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专项资金贴息贷款利率为借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给予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申请人及其配偶外有带动就业人员)、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市财政贴息低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创业人员,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贴息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财政贴息低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创业项目属政策规定微利项目以外合法经营项目;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的其他较低额度贷款;

3)已办理过国家规定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仍需要资金扶持。

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按时还款、信用情况良好,仍需资金支持的可继续申请办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基础利率的1.2倍执行,市财政按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给予贴息,其他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二)小微企业贷款形式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经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照借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达到国家规定的新招人员比例)、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申请财政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反担保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担保

1.反担保人范围

未达到退休年龄、有担保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贷款、无担保或有10万元以下较低额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抵押贷款以及存单、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不受此额度限制)、已担保较低额度贷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下列人员:

1)本市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中有稳定收入的在编、在职人员;

2)本市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有稳定收入的在编、在职人员;

3)本市正常生产且效益较好、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月工资收入2000元以上的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性工作人员)。

2.反担保人可担保贷款额度

1)符合条件的本市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本市各类企业在职人员中稳定月工资收入在20003000元的可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6万元;稳定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以及符合条件的本市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可担保贷款额度为6万元以上。

上述人员本次担保额度加上已在金融机构或以其它方式担保额度、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30万元(住房贷款、购车贷款、抵押贷款、存单、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除外)。

2)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申请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最少提供3名以上财政全供人员或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符合条件反担保人。

3)反担保人收入高、经济实力雄厚的,担保额度可适当放宽,但须做好调查,经评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二)土地、房产抵押

应为权属明确、依法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三)定期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质押

定期存单应提供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经办银行的定期存单,贷款额度按定期存单存款额确定。其他有价证券须是可以办理质押手续的有价证券。

(四)反担保方式和条件的调整

担保中心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反担保人条件、增加反担保方式。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征信及当前贷款情况查询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未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丧偶及个人未婚承诺)原件;

2.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3.以上所有人员均须本人填写征信查询委托书。

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材料

(一)个人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材料

个人创业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一式两份,本人签字按指印),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认定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均须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属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属于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

2.合法经营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种植、养殖行业或其他难以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可提供租赁承包协议,申请人系在家中、自留地等没有承包租赁关系的地方从事种植、养殖的,可由其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2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身份材料

1)申请人的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未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丧偶及个人未婚承诺)。

4.反担保材料

1)选择个人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反担保人身份证、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财政全供单位工作人员不需提供);

2)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存单或有价证券;

3)选择土地、房产抵押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

5.其他材料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伙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材料

合伙创业的由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创业)》(一式两份,本人签字按指印),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认定材料

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均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属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

2.合法经营材料

1)《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

2)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身份材料

1)申请人的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未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丧偶及个人未婚承诺)。

4.反担保材料

1)选择个人反担保的,据实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财政全供单位工作人员不需提供);

2)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存单或有价证券;

3)选择土地、房产抵押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

5.其他材料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材料

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由经济实体负责人为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创业)》(一式两份,本人签字按指印),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认定材料

1)符合条件的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均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在此经济实体就业状态。

2)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花名册。

2.合法经营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身份材料

1)申请人的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个人未婚承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丧偶及个人未婚承诺)。

4.反担保材料

1)选择个人反担保的,据实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工资银行卡(存折)3个月以上历史交易清单(财政全供单位工作人员不需提供);

2)选择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存单或有价证券;

3)选择土地、房产抵押的,提供可抵押的权属证明。

5.其他材料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小微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小微企业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经营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供法定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资格认定材料

1)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新招用人员花名册,申请当月向前推第121314月的工资表;

3)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等材料。

3.其他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

3)担保中心或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要求

1.除反担保措施材料提供1份外,申请人均需提供2份各类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承诺;

2.复印件纸张应使用A4规格;

3.小微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行政章。

八、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业务经办流程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自愿选择通过经营地人社服务站、人社服务所、开办创业担保贷款受理业务的银行网点申请,各人社服务站、人社服务所和银行网点办理受理业务的担保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营项目信息和反担保措施信息,担保中心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程序办理。

(一)咨询

申请人到各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2)询问了解申请人资格情况和项目情况;

3)初步了解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和其他事项;

4)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征信记录查询

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均应在受理前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征信记录查询。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经办银行还需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存在其他贷款进行查询,并在《贷前信用记录调查表》中注明相关信息。

1.在人社服务站和人社服务所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

1)人社服务站、人社服务所工作人员协助经办银行指导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当面签署征信查询委托书,并按规定收集证件材料;

2)经办银行及时查询征信记录情况,并填写《贷前信用记录调查表》,及时反馈给人社服务所、人社服务站;

3)人社服务所、人社服务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不符合条件或需更换担保人的,告知申请人。

2.在“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即时办结):

1)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并当面签署征信查询委托书;

2)银行工作人员即时查询征信记录情况,并将征信记录查询情况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填写《征信记录调查表》交创业担保贷款受理窗口。

(三)审核受理(符合条件申请即时办结)

经办银行查询征信记录信息符合条件的,根据其申请和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种类,及时办理受理手续。村级人社服务站受理的,受理人员负责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至镇人社服务所进行初审并录入业务软件。镇人社服务所和“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受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

1)初审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查看《就业创业证》中登记信息是否符合条件,通过金保工程软件系统查询就业、社保等信息,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或已经退休等情况,并打印金保系统查询信息截图。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初审经营项目信息。登陆河南省工商网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打印查询信息页面。

(3)初审反担保措施信息。

提供反担保人的,核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通过金保工程软件系统中反担保人就业、社保信息以及工资银行流水单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反担保人担保能力,对属于劳务派遣或在流动性较大企业就业的反担保人,应加强对其稳定就业状况的审核。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反担保人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提供存单质押的,了解存单持有人质押担保意愿。

提供房产、土地抵押的,了解房产持有人的抵押担保意愿。

4)对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审合伙创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审查合伙关系是否真实、有效;通过金保工程软件系统查询所有合伙人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审查是否在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或已经退休等情况。

5)对申请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审组织起来创业相关信息。查看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等,审查组织起来创业是否真实、有效;通过金保工程软件系统查询所有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审查其是否系在组织起来创业经济实体中就业,是否在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或已经退休等情况,并计算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比例。

2.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或工作人员录入打印),申请信息须完整清晰,经营项目名称应填写店面招牌信息(种植、养殖无招牌的填写申请人姓名+项目名称信息),经营项目地址应填写详细清楚,签名应由本人当面签署并加盖手印。

3.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各类表格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并与提供材料一致。

4.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贷款申请材料上的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并将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担保中心。

6.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四)担保中心复审(2个工作日内)

担保中心及时对人社服务站、人社服务所和“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受理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通过河南省工商网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通过金保工程软件系统查询就业、社保等信息以及审核反担保人的工资银行流水单等,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对提供其他反担保方式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对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或组织起来创业担保贷款的,核查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计算确认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比例等;

5.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6.审核人将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审核表并签字。对复审中发现受理人员未打印工商信息查询信息和金保系统查询信息截图的,予以打印并告知受理人。

7.对需要补充材料或反担保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受理人,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提交评审会研究确定。

(五)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

复审完毕后,担保中心及时在业务软件中分配贷前调查任务,贷前调查人员及时开展贷前实地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实体是否真实、是否本人经营并正常营业;

2.实际经营范围、地址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真实、有效;

3.了解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用途等生产经营状况;

4.调查带动就业情况,以及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创业情况等;

5.通过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6.对经营项目实地拍照取证;

7.收集申请材料以外的相关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贷款担保意见,在《贷前调查表》上记录贷前调查情况并签字,将实地调查照片、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

(六)风险评审

创业贷款担保实行风险评审会制度,10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贷款申请审核、调查情况,不定时召开。风险评审会由担保中心组织召开。

评审会主要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担保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等结果。参会人员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评审会结束后,担保中心负责整理汇总评审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根据评审会结果打印担保承诺或贴息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

(七)公示

对评审会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时通过市人社网站进行公示。

(八)反担保和贷款手续办理(即时办理)

反担保手续和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由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以“一站式”办公的形式办理。

1.反担保和贷款手续办理的地点和时间

1)各镇经办银行网点,时间一般为1周不定时办理1次,申请人接到担保中心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办理。

2)市区“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工作日工作时间随时均可办理。申请人接到担保中心通知后,自行选择时间进行办理。

2.办理地点的选择和确定

1)申请人在各镇人社服务所、站提出申请的,一般在各镇银行网点办理反担保和贷款手续,有担保人在市区居住或工作等原因认为在市区“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办理手续方便的,也可选择在市区“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办理反担保和贷款手续;

2)在市区各人社服务所、站以及“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提出申请的在市区“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办理反担保和贷款手续。

3.办理反担保手续的相关要求

办理反担保手续应由两名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办理时应认真核对借款人、关系人、反担保人以及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签订反担保合同。工作人员应现场对借款人、关系人、反担保人拍照,并将照片电子版报担保中心综合科存档。

4.发放贷款

经办银行当场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情况经办银行应及时反馈给担保中心。

(九)贷后管理

经办银行按银行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并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从担保机构角度组织开展全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各人社服务所对本所(含其管辖的人社服务站)受理推荐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贷后回访和到期催收,“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中心负责进行贷后回访和到期催收。

1.贷后回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通过实地上门或电话回访等方式每季度开展一次,及时了解经营状况,填写贷后调查表。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及时向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报告。

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由担保中心将本季度人社服务所应贷后回访名单发送到人社服务所,人社服务所月底前完成贷后回访,将贷后回访情况录入业务软件,并将回访情况报担保中心。“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受理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中心负责开展贷后回访。

2)担保中心对贷后回访情况进行梳理、审核。变更经营项目、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经营地址的,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项目停止经营、经营不善的,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借款人死亡的,通知银行并联系其家属和反担保人,采取适当措施;提供的反担保发生变化,降低反担保能力的,及时采取增加反担保措施等方式降低、防范风险。

3)经办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发现借款人和经营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在及时采取措施的同时告知担保中心。

2.到期催收。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经办银行通过短信、人社服务所和担保中心按受理渠道分别通过电话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联系不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3.核对还款。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还款信息传递至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4.代偿与追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经办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进行逾期登记,并积极催收。经多次催收未果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代偿要求(同时报催要贷款情况和记录),经评审会研究通过、担保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出具代偿意见,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担保中心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同时将逾期人员及反担保人录入黑名单。

代偿后担保中心可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反担保人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自愿选择通过经营地人社服务所、开办创业担保贷款受理业务的“一站式”服务银行网点申请,各人社服务所和办理受理业务的担保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初审借款人资格和申请材料,担保中心贷前调查科尽职调查,综合科组织评审,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程序办理。

(一)咨询

申请人到各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解答有关问题;

2)询问了解小微企业资格情况和项目情况;

3)初步了解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和其他事项;

4)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审核受理(即时办理)

1.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信息须填写完整,经营项目地址应填写详细清楚。

2.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各类表格填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并与提供材料一致。

3.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将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并将受理材料及时交担保中心业务审理科。

5.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三)审核(5个工作日)

担保中心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核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

3.核查劳动合同书、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新招用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和《就业创业证》等,以及通过金保工程软件系统中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对新招用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人员范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4.向劳动保障监察局问询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意见;

5.业务审理科工作人员将审核信息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并签字。

(四)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

审核完毕后,担保中心及时在业务软件中分配贷前调查任务,贷前调查人员及时开展贷前实地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2.实地查看考勤、工资发放、财务报表、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等信息,与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比对,确认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新招人员人数以及新招人员就业状况等;

3.对经营项目实地拍照取证

4.收集申请材料以外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提出意见,在《贷前调查表》上记录贷前调查情况并签字,将实地调查照片、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

(五)风险评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审核、调查情况,不定期召开。风险评审会由担保中心负责筹备召开。

评审会主要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小微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进行集体研究。

评审会结束后,担保中心负责整理汇总评审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根据评审会结果打印贴息意见,核对后加盖业务专用章。

(六)公示

对评审会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时通过市人社网站进行公示。

(七)贷款手续办理

1.公示后,担保中心将小微企业申请材料和贴息意见等材料及时递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和调查,并对其提交的担保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并办理贷款手续。担保中心因不提供担保,不参与贷款手续的办理。

2.贷款发放情况经办银行及时反馈给担保中心。

(八)贷后管理

小微企业的贷后管理和到期催收由经办银行负责。

十、档案管理

1.担保中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2.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材料归档。创业担保贷款应一户一档,按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上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3.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预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人社服务所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足够数量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担保中心要加强对人社服务所、站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尽职免责和终身负责制。各人社服务所、人社服务站经办人员和担保中心经办人员要按照本操作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受理、初审、复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回访、催收、追偿等工作,对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经办程序依法、依规、依纪办理业务的尽职免责,对经办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行终身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