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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  作者: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2014〕41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程序,研究制定了《济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5 

    

  济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公开招聘程序,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可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聘单位有关要求的。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限制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与考核;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下发聘用文件;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方案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次年招聘计划,每年11月底前报组织、人社、编制部门。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额、条件、方式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济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空缺情况审核表》。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批准后,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人数;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体检、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距报名开始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聘方案公开发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提交报名信息,所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根据应聘条件,资格审查时核验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确认是否具有应聘资格。网上报名的,在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确认。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二十条  报考同一岗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该岗位,应聘人员可改报其他岗位。对高层次、紧缺人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考试、体检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考试的内容应当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为主,管理岗位以公共管理基础知识为主。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讲课(微型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分值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除国家或省有统一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设置考试加分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按照规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三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相关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

考核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组,考核时应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档案等相关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面试人员或体检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在考核合格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投诉或举报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聘用文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和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