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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9  来源:省人社厅  作者: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2022711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31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要求各省制定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细则给予奖励。

三、举报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以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奖励金额的计算标准如何?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200元的给予精神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励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可给予精神奖励。

  五、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四)其他依法应予以奖励的必备条件。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七、如何申领奖励?

《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奖励意见,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以快递、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并提供合法、可靠的银行账户;举报人不能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同时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鼓励举报人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奖励资金在举报人提供合法、可靠的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八、恶意举报的行为有什么惩罚措施?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